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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務工人員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最低標準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2 月24 日 | 文章來源:北京日報

在北京地區打工的建築工人,每個月從勞務公司領到的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記者日前從市建委了解到,今後新進京的勞務企業,以及有過拖欠農民工工資“前科”的企業,都要建立農民工工資預留賬戶。

為了更好的保障來京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市建委要求勞務分包合同中要先期明確約定勞務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企業必須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基本工資,且工資月支付數額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餘下未支付部分,企業每季度末必須足額支付。一些企業由於墊資施工,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繼而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市建委負責人表示,這種惡性迴圈不應該由勞動者“埋單”,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

為了避免工程“爛尾”影響農民工工資支付,市建委這位負責人表示,相關企業應考慮到上述偶然事件的發生,分包工程合同和

勞動合同中應當有相應約定,如果工程出現停工、“爛尾”、窩工等情況,勞動者工資的支付可以按照分包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辦理。此外,今後新進京和曾經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都要建立農民工工資預留賬戶,以確保勞動者工資定期定額支付。

從2005年7月1日起,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不低於545元,調整到不低於580元。(記者劉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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