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曆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  

    經江蘇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誌著江蘇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步入法制軌道。

    江蘇有著豐厚的歷史文化資源,素有文物“四多”之美譽。即地下文物多、地面文物古跡多、館藏文物珍品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多。目前被各級政府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有2600多處;全省館藏文物總數達80多萬件,其數量與品質均居全國前列;現有國家歷史文化名城7座,省級以上文化名城名鎮18座(個)。古老的歷史文化內涵和江南水鄉古韻構成了江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獨特景致。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江蘇現代化城市步伐加快,一些地方盲目追求眼前利益,隨意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的現象時有發生。再由於國家《文物保護法》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缺少具體規定,使這方面的保護工作不能依法得到有效保護。作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多的江蘇省,如何在保護工作中領先一步,成為江蘇省人大、省政協共同關心的話題。經過幾年醞釀之後,終於在去年底由江蘇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 《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

    據江蘇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朱楚英介紹,《條例》共6章44條。與文物保護單位不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特別強調要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中劃定的“歷史街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同時要對“城鎮演變、建制沿革以及特有的傳統藝術、傳統工藝、傳統産業及民風民俗等口述及其物質文化遺産的”的保護。朱楚英副主任説,《條例》還對各級政府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責任及保護經費渠道來源等作了明確規定。尤其突出了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城市規劃與文物兩個行政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作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文物部門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中的職能和作用。 (曹蕾 華衛列)

    新華網 200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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