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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臺新規定 拆遷補償不得低於市場估價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2 月14 日 | 文章來源: 南方日報

用地單位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徵地補償款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筆者昨日獲悉,新近出臺的《廣東省加強建設工程項目開工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開工建設的相關條件,今後不符合開工條件擅自開工建設等行為將被嚴處。

《規定》明確,我省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建設,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土地徵收被依法批准,且徵地(或拆遷)單位已與被徵用人(或房屋被拆遷人)簽訂徵地(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二是徵地(或拆遷)的各項補償款已按徵地(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足額發放給土地被徵收人(或房屋被拆遷人);三是建設項目已按規定完成了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等法定程式,並辦理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審批手續。

對擬徵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或安置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

《規定》對維護城市房屋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也作了一系列規定。《規定》明確,拆遷單位要嚴格按照不低於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的標準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按照協議將補償資金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實行産權調換的,安置用房要符合國家房屋品質安全標準,並確保按時交給被拆遷人使用。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三種情形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將責令停止拆遷,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由檢察部門按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這三種情形為:一是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擅自拆遷的;二是擅自提高或降低有關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範圍的;三是未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費用沒有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實行産權調換的,其調換的房屋不符合國家房屋品質安全標準,或沒有按時交付給被拆遷人使用,就強行拆遷的。 (記者陳韓暉 通訊員張曉鋒 實習生賴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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