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實行副處級以上幹部引咎辭職制

    為積極探索和創新領導幹部的淘汰機制,海南省海口市開始實行副處級以上幹部引咎辭職制度。

    該《辦法》從五個具體的方面來考核領導幹部:一是年度任期目標責任制綜合考核不稱職單位的主要領導;二是因盲目決策或違反決策程式給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的;三是由於工作失誤,致使國家、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致使管轄範圍 內發生惡性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四是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事件,處置不當,群眾反映強烈的;五是發生其他與領導幹部身份不相符行為並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引咎辭職分個人自辭和組織勸辭兩種。個人自辭由本人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組織部門核實,任免機關批復。組織勸辭由組織部門考核、調查核實,勸其引咎辭職;本人向任免機關提出辭職申請,任免機關批復。 (王偉 楊劍華)

    人民網 200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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