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對新參保職工補辦養老保險作出新規

    福建省就“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及其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相關問題,出臺了新規定。

    規定明確了新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職工和退休人員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限:2001年1月1日起納入統籌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參保前按本規定應補繳的年限,應于2002年6月30日前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本規定下發後參保的,應在參保時一次性予以補足,參保後不再辦理補繳手續。

    這部分新參保人員應補繳養老費的年限也已確定。在職職工應補繳的年限:職工參保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減去按省有關規定可計算為視同繳費的工作年限。1999年底前已退休人員應補繳的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2001年1月1日起退休人員應補繳的年限:退休人員補繳時的年份至1999年加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

    新參保人員補繳的標準:福建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繳費比例需要補繳的年限。職工納入統籌後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繳費滿15年以上的,每超過一年,其基本養老金在上述待遇標準基礎上增加5.6元。在此標準基礎上,增發1998年至辦理參保手續期間歷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額。

    此外,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主以及其他自謀職業、流動就業人員工作年限,按其領取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的從業時間認定。這個規定下發前已辦理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福州晚報》2002-01-24(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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