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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國有控股公司管理人員
非法佔有單位財物,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分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作出批復指出,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這個批復,將自5月26日起施行。

    

    新華社 20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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