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居所及居住地救助最低標準

    

第五節 居住地選擇和規劃

    

    本節適用於本章開始描述的第三種情況,即為移民提供居所唯一有效的方式是安排臨時居住地。

    一個精心安排、位置較好的臨時居住地可以給人們提供一個有益於健康的環境,人們可以體面而祥和地生活其中,享受安定的家庭生活。在滿足居所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居住地選擇和規劃應該旨在創造最好的生活條件,並且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最小。

    在評估的基礎上制定居住地選擇和規劃,隨後確立適合災民的居住形式和類型。在參考四種臨時居住類型(接轉中心、自我安置營地、精心規劃的臨時居所、擴展臨時居所)的基礎上選擇居住地。一旦選擇確定,都要評估決定是否能夠達到預期效果,如不能,要明確採取什麼辦法解決。

    

    居住地標準1:居往地選擇

    

    居住地能夠容納災民人數。

    

    關鍵指標

    

    這些指標綜合起來用以描述的程式在救助指導中還將進一步詳細闡述。

    ●應根據遷移災民和遷入地居民的社會經濟及當地的承載能力的評估情況來決定臨時居住地合理的人口規模;

    ●確定合適的臨時居住地類型:接轉中心、自我安置營地、精心規劃的臨時居住地或擴展臨時居住地。

    ●在確定採取何種定居形式時需要參考以下幾點:

    ——通過評估得到的資訊。

    ——對災民安全已有的或潛在的威脅,這一點尤其對災民以及單身婦女、寡婦和未成年少女更重要。

    ——居住地最大承受能力。

    ——居住地理想的人口密度。

    ——移民和當地居民的融洽程度。

    ●監控選定所需居住地形式是否受備選居住地物理因素的限制。無論季節變化如何,居住地需滿足以下需求:

    ——居住地距可能的外部威脅要達到安全的距離範圍(通常不低於50公里),以保障人身安全。

    ——居住地有全天候公路能使重型卡車駛達。如有必要建造公路,要選擇適合的土質條件,公共設備能夠通過輕型交通工具運抵。

    ——居住地位於已有的社會和經濟設施附近。

    ——居住地要有充足的水源(用於飲用、烹調、保健和衛生)。

    ——在雨季,居住地地基高於水位警戒線不少於3米。

    ——在選擇居住地之前或同時,要安排好水以及其他自然資源(例如木材、石頭和砂子)的使用權。

    ——在佔地之前要確定土地使用權,必要時通過協商取得使用權許可。

    ——土地類型適合挖掘和水滲透。

    ——居住地有充足的草地、灌木和樹木遮蔭和預防水土流失。

    ——居住地有足夠的可持續利用的燃料薪柴資源和建築材料。

    ——居住地要有足夠適合於從事農業和畜牧業的土地,要認識到從事農業和畜牧業的影響,必要時通過協商解決土地使用權。

    ——居住地不能建在易導致災民和牲畜疾病流行的地區,也不能位於易積水或供泛區及有山崩或火山爆發威脅的地方。

    

    救助指導

    

    這些指導意見反映了確定居住地主要特徵所需的程式。

    1.確定居住地類型:通過評估,提供選擇居住地類型(本條説明)及形式(下面的第二條指導)的有關資訊。臨時居住地有四種基本類型:

    a)接轉中心:遷移災民或災民短期居住的地方。如果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接轉中心應該被看作同精心規劃的居住地(下面的第C條)一樣:①規模較大,人口超過2000;②預期將持續較長時間。要特別精心管理環境資源,以使災民和當地居民有充足的水源、燃料和建築材料,並且不損害當地的經濟和環境。如果接轉中心收留了本應短期居留的災民卻長期居留,這對當地居民將産生社會和經濟影響,這種影響與精心規劃的臨時居住地産生的影響相同。

    b)自我安置營地:這是災民自發安頓下來的居住場所,故需進行部分調整,需要提供基礎設施和可持續發展環境資源。

    c)精心規劃的臨時居住地:這是指救助規劃者在災民(例如來自接轉中心的災民)到達之前就建造好並配備服務設施的居住地。

    d)擴展的臨時居住地:為容納更多的災民(來自接轉中心的災民)而擴展原有的災民居住地。

    2.確定居所形式:確定居住地類型之後,接下來就要確定何種居所形式,並考慮社會經濟評估資訊及以下因素:

    a)災民的安全:是否存在來自遷移災民、當地居民或其他群體的威脅。

    b)居住地最大承受能力。

    c)災民同當地居民、經濟和環境之間的相互影響。

    3.住地評估:一旦確定了居住地的類型和形式,就應該利用從評估獲得的資訊來確定是否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如不能,必須進行調整。此時可能需要專家的建議,居住地評估應闡述以下問題:

    a)可及能力

    ——居住地當地道路基礎設施條件。

    ——臨近居住地的服務基礎設施情況,災民居住地是否會對其造成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鄰近機場、鐵路或港口情況。

    ——季節因素對可及能力的影響。

    b)居住地條件

    ——居住地的地形和坡度應適宜排水,以滿足一定數量的災民居住。應依據土壤條件、植被和可能的排水及水土流失控制措施來確定居住地最大的合適坡度,以防止洪水和泥石流。理想的坡度是2%-4%。

    ——自然災害包括地震、火山活動、滑坡和洪災。

    ——土地滲透性。例如,有裂縫的石頭可以廣泛的分散廁所垃圾;而在火山石上建廁所就相當困難。(見第一章,“供水及衛生糞便處理標準”)。

    c)水(見第一章,“供水及衛生”)

    ——氣候條件。

    ——在合適的距離範圍內常年有充足的水源來滿足災民、當地社區、農業和牲畜的需要。

    ——將取水點和牲畜隔離開來。

    ——是否擁有不止一處水源,以備水源缺乏時的需要。

    ——水源的海拔高度,是否會受到衛生和洪水以及季節變化造成的污染威脅。

    d)居住地空間

    ——是否有足夠的空間容納一定密度的人口,並且將人口疏散到居住地能夠容許的數量。

    ——是否有空間以備人口增加時擴展居住地的需要。

    ——當前的土地利用以及居住地對土地的預期影響。

    ——能夠支援的農業和畜牧業的水準及類型。

    e)環境

    ——預期的溫度、風和降水及其對計劃、農業和畜牧業的影響。

    ——存在的環境脆弱性或附近有價值的區域。

    ——擁有足夠並持久的木材供應,以使遷移災民和當地居民用作燃料和建築材料之用。

    ——地表覆蓋物的類型和數量及其對氣候條件、風流和水土流失的影響。

    ——流行疾病、害蟲、疾病的威脅(見第五章,“醫療救助傳染病控制標準”;第一章,“供水及衛生救助傳病媒介控制標準”)。

    在整個救災進程中,居住地選擇是第一道工序,並且是災民首要之需,不只是單純的技術考慮或建立救助機制。

    4.從工程的角度來看居住地選擇的替代方式:見居住地選擇模式,DavisandLambert(1995)。

    5.減少負面影響:遷入災民居住在較大的寄居社區附近,可利用當地的基礎設施和就業機會受益。遷入災民人口可能超過當地人口,這對當地基礎設施、經濟和環境造成壓力,甚至導致雙方相互仇恨。因此,慎重選擇和規劃災民居住地對更廣泛的人道主義救助及保證災民中男女和兒童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6.見:分析標準1:初始評估。

    

    居住地標準2:居住地規劃

    

    做好居住地規劃可以確保災民家庭有充足的活動空間,同時確保人們安全和安寧,並且內部設施齊備,交通便利。

    

    關鍵指標

    

    ●居住地要提供給平均每人45平方米的空間,包括基礎設施(如道路、公共衛生、學校、辦公室、供排水系統、安全/防火帶、市場、倉儲設施、居所佔地),但不包括農業用地(種植和養殖)。

    ●建立一系列生活區和村落。

    ●確定將來擴展所需的空地。

    ●具有提供社會設施,例如市場、禱告場所、墓地、保健設施、固體垃圾處理場所、取水點、社區中心、食療中心、工廠、木材區和娛樂場所。

    ●具備人道主義組織所需的設施,如行政辦公室、倉庫和工作人員宿舍等。

    ●具有足夠的防火帶:住所之間相距2米;建築物之間相距6米;建築物群之間相距15米。

    ●要為每一災民群體設立墓地,並且地點要合適。

    ●建立疫病隔離區,和一般居民隔離開來,以防流行病的蔓延。

    ●除非採取了特殊的排水和水土流失控制措施,否則居住地坡度一般不大於7%。

    

    救助指導

    

    社會因素:規劃居住地時應盡可能地反映社會結構和性別差異,在建設市場、集會場所、娛樂場所等時都要考慮這些問題。在重新確立遷移災民居住地時,這些設施起著基礎性作用。同時還要支援現有的社會代表制度形式,因為諮詢移民,尤其是婦女,讓她們參與人道主義救助活動非常重要。

    

    居住地標準3:安全保障

    

    居住地選擇和規劃應確保整體災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

    

    關鍵指標

    

    ●居住地要位於遠離易造成人身傷害威脅的地方。

    ●居住地規劃要確保提供給面臨威脅的災民群體安全的綜合居住區。

    ●每個人都能安全享受社會、醫療、衛生和其他基礎設施,如果需要,這些設施夜晚要配置照明系統。

    ●採取一系列的規劃支援災民的自我決策機制。

    ●控制居住地人口總規模,使之維持在不危害內外安全和各種保護措施的水準。

    ●要由當地政府和/或有關聯合國機構來實施採取內外安全的保護措施。

    ●有關機構負責協調救助行動中受威脅群體的安全問題。

    ●建立防止和處理性暴力的機制。

    ●婦女和未成年人要知道如何為性暴力受害者找到醫療服務機構。

    ●採取有效的步驟,確保工作人員不受威脅,在安全無保障的地區,各救助機構之間要就撤離計劃達成一致意見。

    

    救助指導

    

    1.確保全體災民和現場救助工作人員的安全絕對重要:詳細的居住地規劃要考慮到內外的威脅,這一點尤其對那些感受到威脅的災民或遷移災民特別重要。能夠確定特定群體(尤其是婦女)所受到的威脅,有助於當地政府和聯合國機構加強安全措施,婦女和其他受到威脅的群體如果沒有居住在隔離的地區,那麼她們極易成為人身攻擊或遭強暴的目標。

    2.安全措施:協作機構應該確保有關地區夜間的照明,並確保婦女和青少年為戶主的家庭以及單身婦女居住在保護設施附近的安全地帶,但不是昔日的所謂“集中營”。同災民一道制定安全措施,例如安全避難設施和鄰里安全值勤小組等。防止性暴力的措施包括:進行居住地規劃時向災民男女代表諮詢;保護婦女安全並確保醫療的工作人員以及翻譯人員不能

    擅離職守;在協調會議上研究防範性暴力問題。

    

    居住地標準4:關注環境

    

    居住地的規劃和管理要確保對環境的危害最小化。

    

    關鍵指標

    

    ●在規劃臨時居住地時要考慮災民的人口密度及疏散措施:

    ——在脆弱的環境下,遷移災民集中在一起,目的是防止對環境産生永久性影響。

    ——在較好的環境下,為災民設立分散的居住地,這樣比設立大居住區不易對環境造成危害。

    ●在規劃居住地時,儘量節約樹木和保護植被。依據自然等高線規劃道路和排水系統,以防水土流失和爆發洪水。

    

    救助指導

    

    1.場地需求:UNHCR準則(未公開發表)建議每人總共需要45平方米的場地使用面積,包括一個用於烹調的場所。理想的情況是讓遷移災民的人口密度和原來在他們本地/本國時一樣,或者和寄居地居民一樣。規劃時還要考慮到場地的動態變化和發展,人口的增長和新的遷移災民到來,場地不斷膨脹,但根據以往的經驗,增長的速度每年最多不能超過4.5%。同樣要計劃好早期的遷返工作或保證新老災民的融洽和睦。

    2.防火帶:注意千萬不要讓防火帶成為風道。要有訓練有素、裝備良好和定期演練的消防隊。

    3.墓地:墓地和公墓要遠離飲用水源(在土壤中,更多的是在裂開的岩石中)至少距水源30米,墓底高於地下水位1.5米。來自墓地的地表水不能進入居住區。要充分考慮當地居民和遷入災民的風俗習慣。

    4.燃料木材的消耗:無論分配給每戶家庭多少農業和居住用地,如果沒有其他的燃料可用,人們難免到公共區採集木材。基於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通常認為每500人需要1平方公里的未被砍伐的森林,才能滿足每人每年600一900公斤的燃料木材的需要。然而,假定只有20%的森林未被砍伐,這僅能滿足100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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