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營養救助最低標準

    

第三節 營養不良者的營養供給

    本節提出的最低標準旨在改善災時存在的營養不良,包括維生素和礦質營養缺乏。營養不良會增加死亡的危險。兩者之間相關性大小主要由疾病類型及其傳染方式決定,受當地環境條件的影響。營養不良和疾病傳染之間亦關係密切,共同影響死亡率。也就是説,營養不良和疾病傳染兩者共同對死亡率的影響遠大於其中單一因素的作用。弄清導致營養不良的根本原因對確定適當的救助形式(不管是營養方面或者其他方面)是極其重要的。在閱讀本標準之前,請先參閱附錄1中有關體重指數(BMI)、食療逃逸者、終止食療者和營養不良等術語解釋。

    

    針對性營養救助標準1:中度營養不良者的救助

    

    減少公眾健康與中度營養不良有關的危險。

    

    關鍵指標

    

    ●無嚴重營養不良現象和/或參加營養救助的人數沒有增加。

    ●建有對營養不良趨勢進行監控的預警系統。

    ●了解造成營養不良的原因和確定救助營養不良的救助對像是制定救助計劃的基礎。

    ●在緊急情況下所有經常接觸幼兒母親的工作人員要接受有關嬰幼兒餵養知識(見“人力資源標準”)培訓。

    ●給養項目的標準自始至終要一致。

    

    救助指導

    

    1.資訊來源:可以從多種渠道獲得有關該監控的標準資訊,包括項目監控資料(含營養救助以外的資料)、體檢資料、食療中心的記錄(含接受食療人員的比例)、人員培訓計劃(特別是體檢資料)、救助計劃草案。

    2.確定發生範圍變化:當嚴重營養不良不太普遍時,確定嚴重營養不良水準指標的變化就比較困難,若給定營養不良估值的置信區間,指標變化在統計上可能達不到顯著水準。

    3.項目設計:與嚴重營養不良的矯治相比(見“針對性營養救助標準2”),解決中度營養不良問題有多種不同途徑。項目設計必須在對營養狀況的複雜性、變化情況及其影響因素的了解基礎上進行。

    4.預警:預警是資訊資料蒐集和情況監控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蒐集的資訊資料必須按照季節和疾病類型進行分析,並應用於啟動適當的救助對策和用於其他救助計劃。

    5.補助給養計劃:補助給養計劃可以在一般營養救助標準1和針對性營養救助指標2滿足之前的短時間內進行。只有根據正確的結果評估才能確定是否終止某一給養計劃,但是,如果其他標準已經達到要求,則補助給養計劃不應超過6個月。

    

    針對性營養救助標準2:嚴重營養不良者的救助

    

    減少由嚴重營養不良造成的死亡率、發病率及痛苦。

    

    關鍵指標

    

    ●食療計劃完成後死亡的人數比率小于10%。

    ●實施食療計劃後康復人數比率大於75%。

    ●逃逸食療計劃者小于15%。

    ●每人每天平均體重增加大於或等於8克/千克體重。

    ●根據臨床診斷確定的治療標準,嚴重營養不良者均得到營養和醫療救護。

    ●下列情況不實行本標準,例如:胃口好;沒有腹瀉、不發燒、沒感染寄生蟲病或無其他未愈疾病;不缺乏微量營養。

    ●營養救助人員與病人的比例至少為1:10。

    ●嚴重營養不良者的護理人員能夠餵養和護理病人。

    

    救助指導

    

    1.項目持續時間:要達到食療計劃指標的時間需要1-2個月。

    2.與其他救助的聯繫:食療計劃指標的實現有賴於其他救助指標和標準的實現(例如,具備有效的供水及衛生系統)。用於評價是否達到上述標準的資料可以從食療記錄檔案和隨後的家訪報告中獲得。

    3.食療覆蓋率:如果食療覆蓋率較高,那麼,堅持上述標準和針對性營養救助標準1將對減輕嚴重營養不良者的矯治有積極作用。食療範圍指標不確定是因為它受許多有關的特定環境因素的制約。不能強迫某個人接受食療,但是可以宣傳食療的作用。然而,如果食療的覆蓋率太低(例如小于30%-40%),可能表明項目設計有問題。

    4.體重增加:實施食療計劃過程中每人每天平均體重增加大於或等於8克/千克體重,這個指標適用於接受食療的成年人和小孩。當成年人和小孩的飲食相似時,他們體重增加率也會相近。然而,當病人病情沒有好轉和沒有治愈的時候,這個指標將會掩蓋實際情況。

    5.康復:根據經驗,大多數嚴重營養不良者經過30-40天治療就應該得到康復出院。艾滋病和結核病將導致一些營養不良者康復困難。此時就應該作出記錄並考慮進行長期治療或結合醫療救助計劃同時進行治療。

    6.還可見:世界衛生組織(1998b)。

    

    針對性營養救助標準3:微量營養缺乏者的救助

    

    改善微量營養缺乏狀況。

    

    關鍵指標

    

    ●沒有壞血病、糙皮病或腳氣病。

    ●幹眼病不成其為重大公眾健康問題(見“一般營養救助標準1”)。

    ●碘缺乏失調病發病率對公眾健康沒有顯著影響(見“一般營養救助標準1”)。

    ●個人補給計劃執行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適量微量營養補充方案。

    ●衛生院臨床診斷出的微量營養缺乏病人全部依照世界衛生組織微量營養補充方案進行治療。

    ●衛生院診斷為腹瀉的5歲以下兒童全部要補充維生素A(見第五章,“醫療服務麻疹控制標準”)。

    ●衛生院診斷有鉤蟲病但並非嚴重營養不良的5歲以下兒童在治病的同時補充鐵素營養。

    ●建立對微量營養缺乏敏感者的有效救助機制。包括主動蒐集病例、跟蹤調查並開展宣傳活動以提高公眾意識。

    

    救助指導

    

    1.衡量指標的資訊來源應該包括:衛生院的病歷檔案、供給計劃的記錄、營養調查和營養缺乏病病例説明。

    2.微量營養缺乏病的多種預防措施:見一般營養救助標準1之救助指導第2條。

    3.微量營養缺乏病的鑒定:一些微量元素缺乏病,如碘缺乏和維生素A缺乏,可以通過簡單的臨床檢測加以識別。這些指標可以應用於健康或營養監控系統。為了確保評價的準確性,對工作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是很必要的。其他微量營養缺乏病(如缺鐵性貧血病)如果不進行生化實驗就不可能確定。鋻於這些情況,緊急情況下微量營養缺乏的定義仍有爭議,而且通常只能是通過病人在醫務人員面前陳述的病情來推斷。

    4.孕婦和哺乳婦女的營養補充:孕婦和正在哺乳的婦女每天應該補充鐵和葉酸(盡可能在懷孕3個月後就開始每天補充60毫克鐵和0.4毫克葉酸)以預防營養性貧血病,避免嬰兒神經系統受到損傷。然而,在突發事件中婦女很難堅持按照每天補充方案進行補充,營養補給就會成為問題,公共醫療人員要對此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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