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供水及衛生救助最低標準

    

附錄3 良好的供水及衛生救助考量指標

    供水及衛生救助計劃應具備以下特徵以保證標準的落實。即:

    ●通過對是否滿足最低標準進行評估,找出最低標準仍未滿足的需要(見“災情分析”一節)。

    ●在制定目標和處理與婦女特殊需要的重大的公眾健康問題時要同婦女商議並鼓勵她們參與。

    ●提出解決優先考慮的公眾健康問題時目的要明確。

    ●確保水源在3-6個月內或更長時間內持續、公正地應用最低標準。

    ●通過協調確保優先救助重點,同時要避免重復和遺漏。

    ●準備好救助物資,然後盡可能滿足最低標準,同時優先滿足最重要的需求。

    ●經常、系統地進行監控以確保計劃的正常進行,若有需要可及時調整(見“分析標準”)。

    ●組成一個具代表性的、性別比平衡的災民綜合小組參與決策和項目的落實(設計、修建、啟用及維護),根據他們的實際能力參與各項活動。

    ●充實和強化當地力量,尊重當地規劃,如果可能要讓地方政府參與救助計劃。

    ●在計劃及執行過程中要考慮當地的過去和將來的發展,包括經濟、社會、政治和環境等方面。

    ●應當像確認災民的需要一樣,確認當地民眾的需要,包括避免當地供水污染。

    ●提供使用的設施要盡可能尊重災民的傳統習俗,以盡可能確保災民的尊嚴和舒適。

    ●要注意觀察不同社會團體(小到一個家庭,大到全體災民)需要的變化,以及該計劃對他們的影響。

    ●救助要見效快且影響久遠,要為有益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確保參與計劃實施及有關活動的工作人員、志願者及其他人員的安全。

    ●救助計劃要由具有一定資格和相關經驗的人員去實施,對這些人員要合理管理並給予鼓勵支援。

    ●充分利用設備和技術,並依靠當地人力資源進行管理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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