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殺禁令”是否生效?---美國的暗殺政策

    1976年,美國總統福特頒布了11905號政令,來闡明美國的情報機關在國外的行動準則。這個政令之所以被頒布,是因為“水門事件”之後,一些陸續被解密的材料顯示,美國中央情報局曾多次密謀暗殺古巴國務委員會主席卡斯特羅。在政令中“限制情報機關的行為”的這一部分,福特明確了政治暗殺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之後,歷任美國總統大都嚴格遵循了福特定下的這條禁令。1978年,美國總統卡特為了改組情報機構曾經提出了一個行政命令。在其中的第二部分第305條中,卡特也再次確定了美國是禁止政治暗殺的。

    1981年,裏根總統通過12333號政令,再度重申了政治暗殺的禁令。此後,再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者總統政令撤銷或否定“暗殺禁令”,所以,它還在生效。

    然而,這個“暗殺禁令”並沒能阻止裏根政府在1986年為了報復美軍士兵經常出入的柏林迪斯可舞廳遭炸彈襲擊而轟炸利比亞領導人格達費的住所。

    此外,克林頓政府也在1998年曾經用巡航導彈攻擊阿富汗境內的一些訓練營,因為克林頓政府認為是那些人策劃了美國在非洲的使館被炸事件。

    “911”事件後,白宮説,總統的“暗殺禁令”不能成為阻止美國為了防衛自身安全而採取行動的障礙。去年10月21日的《華盛頓郵報》報道説,布希總統當年9月份簽署了情報問題的決定,命令中央情報局採取“致命的隱蔽方式”來摧毀“基地”組織。為此,中情局獲得了額外的10億美元作為這項秘密任務的經費。這是中情局自1947年成立以來展開的最大規模的行動。

    白宮和中央情報局的律師們相信,這個“決定”符合憲法,因為“政治暗殺禁令”並不適用於戰爭時期。而布希在“911”事件發生後不久便宣佈美國進入戰時狀態。律師們説,這條禁令並不排除對恐怖分子採取這樣的行動的可能。

    《北京青年報》 2002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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