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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外匯制度

    每年,外商投資企業為中國帶來了大量的資本、産品和勞務收益。中國政府使用立法手段嚴格地管理著這些收益的流動,特別是外匯的收入和支出。

    但是近來中國政府已經放鬆了對於外匯兌換的控制,允許一定限額內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這樣做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者。自1996年7月1日起,在有關規定範圍內的現金兌換項目可以自由進行而無需取得行政許可。

    規定要求外資企業必須在指定的外幣兌換銀行進行兌換,而且必須向該銀行公開流動資金和固定資本的賬目。外資兌換行為只要是按規定進行的現金兌換就不必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預先同意。但某些特定的外幣償付行為不在此列,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然要求審查有關資料以確定其合法性。

    而且外資企業所擁有的作為流動資金的外匯現金數量有其最高上限。高出的部分必須存入指定的外匯兌換銀行,或者兌換成人民幣。對於作為資本金的外匯兌換項目而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預先審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規定之內的外幣現金兌換行為包括日常資金週轉和普通商業運營,以及下列資金國際轉移行為:

    1. 外匯資金的商業流動,如國際貿易收入和支出;

    2. 國際勞務收入和支出;

    3. 以及單向支付,如外資公司將稅後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到國外和外資企業員工將稅後工資和其他合法收入匯到國外等行為;

    4. 還有國際債務本息的清償等。

    被允許的資本金兌換項目包括:資本的輸入輸出、直接投資、貸款和某些風險投資項目包括外債本金償還、海外投資、外資企業的海外投資和外資企業資産清算後的資本轉移。

    擁有銀行戶頭

    非中國居民可以在授權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辦短期的非定居賬戶。外國銀行也被允許擁有商業或非商業的外幣兌換權。

     海外借貸

     接收來自中國國外的銀行或者企業(包括香港和澳門的銀行和企業)的外匯貸款的公司必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嚴格地監控著外資企業的外匯兌換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每個外資企業向它提交外匯兌換情況的報告。外資企業還必須將年度外匯交易總結和來年的外匯收支預算情況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必要時,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對外資企業的外匯收支賬目進行直接監察。

    中國居民向外國借貸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所有此類貸款都必須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不僅如此,中國境內有向國外借貸自主權的經濟實體數量也是受嚴格控制的。這些限制主要是為了使中國外匯收支與外商投資情況符合中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年度外匯儲備計劃。其他實體如果想要向外國借貸則必須逐項向中央銀行申請,而申請程式的各環節中也包括了國家外匯管理局。

    直接投資: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中外合作是外商對中國市場進行直接投資的三種基本形式。最初,每種投資形式都由與之相對的特定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標準。現今,中國政府運用新的更加明晰的方案管理外資企業,新的規則同時適用於三種投資形式。

    中外合資企業原先應遵循《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對於這種中國和外國資本共同投資經營的形式,《1983年國家管理中外合資企業執行規定》為其提出了更深入的管理規則。

    外商獨資企業則必須遵守1986年4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企業法》和1990年11月通過的《執行條例》。中外合作企業的有關規定包括1988年4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合資企業法》和更進一步的 1995年9月頒布的《執行條例》。1995年,中國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文降低了外商對外資企業投資的所需的最低金額和外資企業註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這些規定涉及在中國進行商業經營的方方面面。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結構運作程式、固定資本的投入(包括機器設備、原材料投資、智慧財産權以及技術投資和其他各種附加項目的投資)、勞動合同和機構設置都有相關規定加以規範。

    鋻於中國已經建成了外商投資的基本框架,中國政府正馬不停蹄地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指導外資的運用,同時也限定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外國投資者們還必須了解中國的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特別是上海、廣州、天津等)有它們獨特的外資管理法律和開放政策。它們的開放程度更深,法律更健全,但有些法律法規是與其他地區不同的。

    作為《中外合資企業法》的補充和執行規定,大量的法律條例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其他外資企業的外匯交換活動做了詳細的規定。其中最為重要的是1996年1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兌換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該法案于1996年4月1日開始生效。

    按照《外匯兌換管理條例》,所有的外資企業都必須向中國銀行或者其他被授權的當地貨幣金融機構公開其外匯流動資金和固定資本的賬目。外資企業只能用這些外匯資金從事所有涉外經濟活動,包括利潤轉移。由於人民幣尚不屬於可自由兌換的國際貨幣,中外合資企業進口商品或者勞務只能使用外匯,合資企業支付的外債利息和股份紅利也是如此。合資企業只能靠自身的收入或合法借貸的方式籌集這些外匯。

    除少數例外,絕大多數的中外合資企業都要自己想辦法平衡其外匯的收入和支出,同時保證自己在外匯銀行的賬戶內有一定的資本保險金剩餘。而只要經過審批,外國投資者就可以在中國的外匯銀行開戶,並享有一些特權的,這些特權包括:

    1.通過出口貿易賺取外匯;

    2.通過生産“進口替代品”在中國國內銷售,賺取外匯;

    3.中外合資企業中的中資方面可以被看作外資方從國外進口産品和勞務的代表,以外匯進行結算;

    4.中國合資企業可以向外國借貸或者吸納臨時性的外國信託資金以彌補虧空;

    5.外資企業可以購買國內非外資企業生産的産品銷往國外。

    1986年1月通過了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外資收支平衡可以通過進口替代産品(某些關係國計民生的産品,原本依賴進口,中外合資企業在生産後,銷往國內市場,並以外匯結算的被稱為“進口替代品”)的生産完成,也可以由同一投資者用其他投資的利潤剩餘部分補足。也就是説,合資企業的外匯運作可以更加靈活,生産出口替代品意味著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從國內消費者手中賺取外匯,外商也可以向某一投資適當傾斜,將外匯在各個投資標的之間來回調劑。

    同樣是在1986年,中國政府發佈了中國人民共和國鼓勵外商投資的有關決定,外商投資的企業在出口、生産出口替代品以及引進先進技術方面享受了更多的優惠條件。

    1987年,中國中央政府頒布了進口替代商品生産的國家標準,對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進口替代商品的生産進行規範。這一法案要求國內的購買者在購入進口替代産品時列出與之相應的原進口産品的清單。

    1987年中國還頒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規以平衡國家外匯儲備。這些法令法規還規定中國境內非外資企業的商品進出口交易必須向省級外經貿部門申請,其交易金額都計算在本省當年的外匯計劃中。

    通常,國內生産的商品需要本省或者本自治區的外資企業或有外貿經營權的中國公司做出口代理。而如果當地省級政府開設了特殊的進出口公司的話,經該公司出口商品的一部分收益會用於平衡省外匯財政,包括補足由外資企業進口造成的外匯虧空。

    引入證券投資:

    1991年底,外國投資者首次有機會通過“B股”投資中國股票市場。1992年初,中國“B股”正式掛牌上市。管理外國投資者投資“B股”、獲利分紅的有關法律則在1991年11月先於股票上市出臺。

    投資週期和形式:

    中國對於先期投資和後期追加投資都不加任何約束,同樣的不論雙邊還是多邊項目,中國都是歡迎的。

    股息和利潤的支付:

    根據1996年7月1日的有關規定,中國政府允許外國投資者自由兌換其在中國投資所獲得的股市紅利和稅後利潤,外國投資者們能夠以外幣現金的形式將外資企業的股息和稅後利潤匯到國外。兌換和匯款應當在指定的外匯兌換銀行進行,並出示利潤分配部門提供的書面證明。

    利息和本金的支付:

    中國政府允許中國企業或在中國的外資企業向國外申請貸款。償付貸款利息的外匯也是外匯現金運營的一部分。中國公司可以在銀行開設自己的外匯賬戶,如果國家外匯管理局允許,它們也可以在指定的外匯兌換銀行開戶,並用這些賬戶結算利息。

    本金的償還則屬於資本運營項目,需要事先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同意。企業在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遞交償還本金的申請書時會附上外匯貸款登記證書、外資貸款人簽署的貸款協議和要求償還本金的通告。在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同意後,中國企業可以動用自己的資本賬戶償還本金,也可以到指定的外匯兌換銀行進行兌換。

    版稅和稿費的支付:

    中國出版商出版發行外國出版物的版稅和稿費只要有必需的證明文件(例如版稅協議、發票憑證或其他商業文件)就可以以人民幣現金兌換後通過指定的外匯兌換銀行支付。

    資本金的支付:

    外商收回投資的外匯資本金當然是外匯資本運營項目,會受到更嚴格的審查。在收回資本金時外資企業的資本賬戶中必須擁有足夠的資金,外資企業為外商收回資本金而進行的資産清算必須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審查。

    外匯支付的有關規定:

    所有外匯的支付或轉移都在中國政府的嚴格掌控之下。外資企業從國外(包括香港、澳門)的銀行或者企業獲得貸款雖然不需要得到批准,但仍然要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外匯管理局通過外資企業的申請報告和年度外匯收支預算密切監控著外匯兌換量。國家外匯管理局也有權直接審查外資企業外匯兌換賬目,核對其收支情況。

    外匯兌換審查報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曾發佈規定,到1995年初時,中國境內的所有外資企業都必須繳納一份由中國國家認證的會計公司做出的年度外匯兌審計報告。報告中包括外資企業的外匯兌換申報狀況、固定資本金額、外匯銀行賬戶盈餘和外匯收支平衡狀況。報告也包括了外資公司的外匯兌換和外匯債務借用和償還概要。

    凡是通過所有審核的外資企業將被宣佈為“認證通過”,從而可以在本地的外匯兌換中心直接“賣買”外匯。那些沒有通過審核或是到期仍未交出審核報告的外資企業則無權進入外匯兌換中心。它們的每一筆外匯兌換都仍要到當地的外匯兌換管理部門申請批准。

    

     《經濟學資訊中心》200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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