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辦護照新規定

    從2月1日起,上海將改變因私出國審批方式,取消公民申請護照提交境外邀請材料和簽發出國護照附發出境登記卡的做法。日前,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公佈了具體規定。

    從2002年2月1日起,申請人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護照,除以下4項出境事由需提供相應證明外,均免交境外邀請材料:

    一、參加旅遊團體出國旅遊,須提交有出國旅遊經營權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額旅遊費用的發票。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出國留學,須提交市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自費留學資格審核證明”。

    出國學習宗教課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學習)的,須提交市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證明。

    出國留學人員(含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留學人員),須提交填寫完整的《公派留學人員申請護照登記表》。

    三、由勞務公司辦理的出國勞務人員,須提交有外派勞務經營權的勞務公司出具的勞務項目的説明。

    由境外就業服務公司協助辦理出國就業的,須提交有境外就業經營權的境外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申請人與境外僱主簽訂的就業合同。

    四、出國進行文化交流的,須提交市級文化部門出具的同意證明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受理出國申請時,公安機關有疑問的,將進行必要的詢問。

    同時,公安機關取消簽發出國護照附發出境登記卡的做法,也不再辦理換發、補發出境登記卡手續;對持2月1日前所發護照首次出境者,也不再查驗出境登記卡。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有關人士説,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公民出入境手續將越來越簡化,服務也越來越到位。目前,簽證中心已改變過去領取護照申請表格材料由本人出示有關材料、接待人員核發的做法,而由申請人按需要免費領取。該中心在開設諮詢服務電話(021—63577925)的基礎上,最近又在接待大廳安裝了免費諮詢電話,對有關政策問題進行現場解答。 (龔外)

    《人民日報 . 華東新聞》 20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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