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産品也需註冊專利

    兩年內取消外方在飯店建設和股權方面的限制,四年內允許成立外商獨資旅行社———中國旅遊業入世後的開放方案似乎一目了然。但這些資産産權比例的變化對旅遊企業的影響遠不如智慧財産權為甚。“加入WTO後,中國的旅遊企業如果不儘快掌握並熟練運用各種國際規則,就難以在激烈競爭中佔得先機。”北京大學法學院曲三強副教授如是説。

    老區旅遊紅火,就一股腦兒推出“紅色之旅”;民俗旅遊時髦,就爭先恐後打出“農家樂”招牌。中城新世紀旅遊公司的張曉軍總經理説,現在旅行社都不敢主動開拓新的旅遊産品,因為你必須投入鉅資進行前期開發,但很可能剛剛打開市場,馬上就會有人後來居上“摘桃子”,造成了目前我國旅遊業沒有産品競爭、只有價格競爭的局面。

    於是如何把旅遊産品作為智慧財産權加以法律保護提到了日程上。曲三強認為,一個旅遊産品只有獲得了服務商標品牌,才能相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衚同遊”的創始者北京衚同文化遊覽有限公司日前在與“克隆”自己的四方博通旅遊公司的訴訟中勝出,就因為“衚同”公司已經將車工身穿的黃馬甲、頭戴的氈帽、腳蹬的黑身紅篷三輪車作了外觀專利的註冊,倘若有人利用同樣的設計作出同樣服飾,則構成侵權。

    當然,註冊專利並不能壟斷市場。國家旅遊局規劃發展與財務司司長魏小安表示:旅遊産品是公共産品或叫準公共産品,與一般産品有著很大區別,不可能被一家企業壟斷。但“衚同遊”等旅遊産品在入世後會得到法律更強有力的保護。曲三強解釋,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TRIPS協議)要求,各締約方均須對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提供註冊保護。註冊商標所有人享有專有權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而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去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可惜的是,像“衚同遊”這樣的例子還很少,市旅遊局綜合處方澤華處長介紹,本市旅行社已經註冊的旅遊産品商標只有“西部之旅”、“櫻花之旅”等寥寥幾個。首旅集團旅遊專家戴學鋒説,國際上的大旅遊企業已經就品牌保護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保護智慧財産權的經驗已經相當豐富。因此為未雨綢繆計,國內旅遊企業應馬上動手通過註冊來保護自己最重要的産品。

    (湯一原)

    《市場報》20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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