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商務簽注有效期限今起放寬

    從12月1日起,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商務簽注有效期限得到放寬和調整。

    具體辦法是:

    一、從2001年12月1日開始,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商務簽注分為有效期為15天一次和3個月、1年、3年多次4種類型,每次在港澳地區停留統一為不超過14天。取消原二次商務簽注、有效期為1個月、6個月多次商務簽注和每次在港澳地區停留期不超過7天的限制。

    二、各地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有效期1年和3年多次商務簽注的審批標準。有效期3年多次商務簽注應簽發給所在企業信譽良好,確需長期、經常前往港澳地區且以往赴港澳地區無不良記錄的人員。

    這是公安出入境管理“六項改革措施”的第一項,也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根據我國經濟迅猛發展和內地與港澳地區經濟、人員往來日益頻繁的形勢,進一步為內地入境澳地區開拓商機、謀求發展和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方便,促進內地與港澳地區經濟共同發展而作出的決定。

    據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今天宣佈,北京市出入境管理機關從明天起,將調整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商務簽注有效期。

    北京市還根據實際情況對居民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受理、審批標準等作了相應調整。

    《人民日報海外版》2001年12月01日


北京赴港澳商務簽注將放寬
北京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延長港澳商務簽注有效期
廣東放寬赴港澳商務簽注辦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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