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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品質保證金賠償


     旅行社品質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

    第一條為了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品質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賠償試行標準。

    第二條因旅行社的故決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品質標標準,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由於不可搞力因素或旅遊者本身原因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旅行社收取旅遊者預付款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三天(出境旅遊應提前七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第五條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第六條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第七條導遊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所付導遊服務費用的2倍。

    第八條導遊違反旅行社與游泳者的合同約定,損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遊者進行賠償1、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遊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

    3、導遊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

    4、導遊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係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全部損失。

    5、導遊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

    6、導遊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2倍。

    第九條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違約金。

    第十條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餐費的20%。

    第十一條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在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門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因景點原因不能遊覽,旅行社應退景點門票、導遊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國家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在旅遊過程中發生品質問題,組團社應先行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第十六條旅行社在旅遊品質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對旅遊品質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遊者給予充分説明、提醒、勸戒、警告的。

    2、所發生的品質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的。3、品質問題發生後,已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

    第十七條國家旅遊局負責保證金賠償標準的發佈、修訂和解釋。

    第十八條本標準自發佈之日起試行。國家旅遊局1995年7月1日下發的《旅行社品質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旅辦發1995046號)同時廢止。

    

    200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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