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遊新規12月起施行 導遊要小費最高罰3萬

索要小費最高可被罰3萬元;旅遊合同要明確購物次數;“衚同遊”實行特許經營;“拼團”要徵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市民外出旅遊的“保護傘”《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昨經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2004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條例》明確規定,北京市對飯店、旅遊區(點)、大型遊樂場等旅遊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聽取周邊居民意見,並舉行聽證會。旅行社安排旅遊者購物時,商品出現品質問題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經營者追償。旅遊區內設有收費旅遊點或者旅遊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置單一門票,不得強行向旅遊者兜售聯票、套票。(崔紅)

《北京晨報》2004年9月11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