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餘旅客未能如期回程 烏克蘭航空公司成被告

因烏克蘭航空公司線路停航致使百餘位旅客未能搭乘回程班機,這引發了售票公司福瑞公司和烏克蘭航空公司的一場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今天上午,此案在二中院開庭審理,被告烏克蘭航空公司未到庭。

福瑞公司起訴稱,他們一直為烏克蘭航空公司代售北京至烏克蘭基輔的客運機票,票款由福瑞公司與烏克蘭航空公司北京代表處結算。按照雙方的約定和國際航空客運商業慣例,當旅客購買了雙程客票而未使用回程時,航空公司應按往返價減去單程價的數額退還機票款。福瑞公司在去年售出的131張雙程客運機票因烏克蘭航空公司停航致使旅客未能搭乘回程班機。

去年8月26日至今年5月17日,福瑞公司分11次報送烏克蘭航空公司退票對帳單,要求退還131張機票的回程款。烏克蘭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分別在每張回程票聯簽字確認“及時退款”,但表示暫時無力退款,需等待一段時間,但至今131張回程票款也未退還。

另外,1996年12月,福瑞公司按照烏克蘭航空公司的要求支付了機票押金3000美元,烏克蘭航空公司停止北京-基輔航線飛行後,卻未退還這筆押金。福瑞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烏克蘭航空公司立即支付退票款、票款押金及遲延支付利息共421189.90元人民幣,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邱偉)

《北京青年報》200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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