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元火車票收2元退票費 大學生打官司討1.5元

一張價值2.5元的火車票,在使用日期前一天到火車站退票時,火車站竟收取了2元的退票費。因認為火車站收取退票費額度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近日,西北政法學院大三學生喇成霖將陜西西安鐵路分局客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多收的1.5元退票費。

原告喇成霖於今年5月20日在西安火車站售票處購買了2004年5月21日西安至咸陽的7541次火車票一張,票價為2.5元,因臨時有事,原告不能按原計劃乘車,因此于當日來到西安火車站退票,然而,火車站工作人員卻收取原告退票費2元。對此,原告認為對方收取退票費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喇成霖説,根據原國家計委2003年1月7日作出的《國家計委關於規範運輸業退票費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2項“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第3項“在最高不超過票價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並參照郵政匯兌和銀行匯款的收費辦法,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退票費的最低限和最高限”等法律條文,他購買的價值2.5元的火車票,其退票費最高不得高於0.5元,因此原告喇成霖將西鐵分局客運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要求被告向原告返還火車票退票費至少1.5元的訴訟請求。

據報道,此案除原告本人為西北政法學院大三學生外,接受原告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兩人也都是西北政法學院的在校學生,所學均是法學專業。原告喇成霖説,提起訴訟的初衷並不是要拿回多少退票費,而是希望通過訴訟引起人們對鐵路退票費問題的關注。

目前,西安市新城區法院已受理喇成霖的訴訟申請。(陳川)

《華商報》20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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