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疆旅遊管理條例 新疆旅遊騰飛有保障

3月26日上午,新疆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正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管理條例》,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關人士評價,修正後的條例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為新疆旅遊業的騰飛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旅遊開發:杜絕“拍腦袋”

新疆喀納斯湖旅遊風景區內修建的大面積生活接待區,嚴重影響了景區的景致,並對環境造成了污染;南山牧場到處建賓館、隨意搭帳篷,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因旅遊無序開發而造成的惡果,讓人痛心不已。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認為,對旅遊業發展中存在的重開發、輕保護、急功近利、拍腦袋的行為要堅決杜絕。

新的條例對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今後,新疆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旅遊發展規劃,旅遊發展規劃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旅遊開發和旅遊設施建設,必須在規劃的範圍內進行,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與其相關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為避免破壞旅遊景區風貌和生態環境,新的條例採納委員的意見,規定旅遊景區實行遊覽區和生活區相分離的原則。禁止在旅遊景區建設損害旅遊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損害旅遊景區風貌的項目。

有關人士評價,這體現了國家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遵循的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等原則和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要求。

遊客投訴:15日內受理

每到旅遊旺季,一些遊客乘興而來、敗興而歸的事屢見不鮮。旅行社在遊客不知情的情況下改變旅遊線路,誤導旅遊者,向遊客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而這時遊客的投訴往往得不到及時受理。

為了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及時解決旅遊者在旅遊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新修訂的條例特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設立並公佈旅遊投訴電話,接受旅遊者的投訴。接到旅遊者投訴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認真核對,在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投訴者;對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事項,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投訴者。

取消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

自1999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原條例,一些條款已經不適應加入WTO後旅遊發展的需要,有的與國務院已修訂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國家的行政許可法不相符。

為此,新的條例取消了旅遊經營者應當按規定領取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執照後方可從業和賓館、飯店申請經營涉外旅遊業務,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的條款。

還刪除了有關旅遊定點單位消費、使用定點交通工具、對外地旅行社進行限制以及定點管理等內容。

允許外商經營旅遊業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認為,應多渠道吸收各方的資金,促進新疆旅遊業的發展。新的條例增加了允許外商投資旅遊業的規定,這意味著在為外商投資敞開大門的同時,也為新疆旅遊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和經營旅遊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新的條例還增加了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和經營旅遊業的,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內容。

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新疆旅遊資源豐富,旅遊業發展潛力巨大,但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落後,旅遊投入的總體水準不高。為此,條例對“加大對旅遊業的財政支援力度”進一步具體化,明確提出“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很有必要,對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新疆發展旅遊業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客商投資開發旅遊業具有現實意義。

新疆新聞網 200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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