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轉機簽證遭罰款並遣返 旅客怒告東航獲賠

香港公民高樹濤由美國轉機前往墨西哥處理商務,因未辦理轉機簽證而被美國移民局罰款並遣返,高一怒之下將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這起國際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今天由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去年7月23日,高樹濤預購了從洛杉磯赴墨西哥利昂的機票,又于7月25日購買了東航8月4日從上海赴洛杉磯的雙程飛機票。是日登機時,值機人員告知其因美國簽證政策有變化,去的時候沒問題但回程有問題。高樹濤因考慮有美國公司邀請信,回來時可在墨西哥辦理入美簽證,故還是決定前往洛杉磯。值機人員要求高樹濤簽署“免責聲明書”後讓其登機。可是當飛機到達洛杉磯時,美國移民局以其沒有簽證在美國轉機係非法入境為由,拘留了高,同時告知其五年內不得進入美國,並被罰款3000美元,隨後高又被戴上手銬送往拘留所拘禁。洛杉磯時間2003年8月6日,高被戴銬遣返上海。高樹濤認為,東航應知曉美國從2003年8月2日之後對轉機乘客實行簽證的新政策,但其工作人員未告知;在他被移民局官員盤問時,其工作人員也未幫自己作必要解釋,致使自己被採取強制性措施,聲譽因此受影響。高樹濤要求東航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0677元人民幣,賠償“五年內不得進入美國”的損失5萬元人民幣,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人民幣,律師費、翻譯費、委託公證費4900元人民幣。

東航辯稱,自己已按約將高樹濤按時、安全承運至洛杉磯,完成了單程航段的運輸義務,他因被美國拒絕免簽證過境並被處罰,是旅客自身未準備好必要證件造成的;高樹濤的損失是由於美國政府的執法行為引起的,他訴稱的“損失”缺乏法律依據,訴訟對象錯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將原告從上海運至洛杉磯,表面上看,確已完成了“運輸”的義務,但從雙方訂立國際旅客運輸合同的目的看,運輸義務的最終完成不僅僅是由一個機場到另一個機場的位移。保證旅客合法、順利地轉機或入境是國際旅客運輸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不言而喻的內容,也是訂立該合同的目的。本案的特殊性在於原告購票時符合轉機國家的政策,而登機時該政策發生了變化。對此,作為合同雙方都應積極了解政策變化的內容,以明確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當時,被告雖提醒原告回程可能不符美國轉機簽證政策,但由於其未準確理解美國簽證政策變化的內容,而未提醒原告去時也可能不符相應規定。而原告在已知政策有變化的情況下,也應積極了解美國政策變化的內容,在不十分確定時,可改簽航班、到美使領館詢問或補簽證後再旅行。對此,雙方都應承擔責任。

法院最後判決,東航賠償高樹濤旅費損失人民幣11505元、美元437元;東航賠償高樹濤委託律師訴訟、公證、翻譯等的費用人民幣3920元。(東亮  劉建)

《法制日報》200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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