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委託旅遊公司訂票後卻違約 法院判其敗訴

未去海南旅遊,卻因口頭違約被旅遊公司索賠。3月5日,中原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旅遊官司,被指電話委託旅遊公司訂票的李女士一家,因違反口頭合同,法院一審判決他們賠償旅遊公司4張機票錢2570元。

據了解,去年8月,市民李女士一家4口準備去海南旅遊,並向海南鄭鐵金龍公司諮詢旅遊事宜,並告知家人姓名。之後,公司為李女士家購買了南方航空公司2003年8月25日鄭州至三亞的機票,上面均寫明“不得簽轉、不得更改、不得退票”,票面金額均為630元。

當月24日下午,旅遊公司打電話告知李女士機票已訂好,要求其支付機票款、旅遊費。李女士接到電話時,感到十分驚訝,但其家人説:“既然票已買了,那就去吧。”

於是李女士告知旅遊公司第二天送機票到新鄭機場,他們將當面付款。但是,李女士收聽當晚天氣預報,得知海南有颱風和大雨,於是當晚電話告知公司不準備去旅遊,但被公司拒絕。

8月25日,旅遊公司如期趕到機場送票,未見到李女士。後要求李女士支付機票款及交通費未果,遂提起訴訟。

主審法官説,李女士向旅遊公司諮詢旅遊事宜,毫無疑問是要約邀請,即使李女士沒有明確委託旅遊公司墊資購買機票,但在公司告知機票已訂好、通知其取票時,李女士表示同意。旅遊公司詢問李女士,意思符合“要約”的法律特徵,李女士一家“答應”,意思符合“承諾”的法律特徵,雙方採用電話方式,這樣口頭旅遊服務合同成立並生效。中原區法院依法判決:李女士一家取消旅遊,擅自變更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賠償經濟損失2570元。

線索提供呂華紅 (記者孫娟)

《鄭州晚報》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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