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自誤飛機狀告美聯航 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

某公司董事長吳先生由於未按時趕到登機口,結果被美國聯合航空公司拒之機外。錯失商機的吳先生為此將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朝陽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吳先生買了美國聯合航空公司2002年9月1日的飛機票飛往美國。機票上用英文寫有登機提示,要求乘客必須于8點25分之前辦理完邊防及安檢手續,並於9點10分之前到達登機口。而吳先生9點10分還沒有辦完邊防手續。當吳先生趕到登機口時,工作人員拒絕他上飛機。他因此與對方發生爭執,甚至一齊到機場派出所去解決問題,也沒有協商成功。後來吳先生花2萬餘元買了其他航空公司的機票于當日飛赴美國。

2002年12月吳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按規定時間辦理完邊檢手續後,美國聯合航空公司服務人員無理阻攔登機,致使自己不得不轉乘其他航班,未能按時趕到目的地,由此錯失商機。他請求判令美國聯合航空公司賠償機票、因貽誤商機遭受公司處罰、轉航多支出的機票損失及返程機票費共計15萬餘元,並公開賠禮道歉,承擔案件訴訟費。

被告美國聯合航空公司認為,公司在登機提示中明確要求乘客必須于8點25分之前辦理完邊防及安檢手續,並於9點10分之前到達登機口。而吳先生9點10分還沒有辦完邊防手續,明顯延誤了登機時間。公司為安全考慮拒絕吳先生登機是合理的,也符合運輸合同條件。吳先生因自身原因造成誤機後果,應由其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故不同意吳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後,吳先生不服,又提出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航班機票中明確提示:旅客務必于9點10分前到達登機口,于8點25分前辦理邊防及安檢手續,所有在9點10分前未到達登機口的旅客,出於安全原因將卸下其托運作李,同時簽注不可更改或退款。吳先生作為旅客應遵守機票中務必于9點10分前到達登機口的提示。他被聯合航空公司取消乘坐航班飛赴美國,是因自己未按指定時間準時登機造成,沒有證據證明聯合航空公司具有過錯,因此吳先生要求聯合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等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文/程婕 高志海 李朝暉)

《北京青年報》 20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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