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遊合同新鮮出爐 示範文本凸現細緻公正

最近,浙江省旅遊局、省工商局聯合製定了新的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筆者4日在市旅遊局看到了這份剛剛送到的新版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新版合同十分細緻

新版合同最大的特點是“從細緻中見公正”:遊程每天要去的哪些景點要提前説明;

安排購物的時間從幾時到幾時要具體準確;住的賓館不僅要註明幾星級,而且要説明具體名稱地點,不能偷梁換柱;旅遊費用中包含的項目和不包含的項目要明確説明;違約後雙方應分別承擔多少違約金等等。

老合同存在“霸王”條款

此前普遍使用的出境旅遊合同是一種自行擬訂的“格式合同”。旅行社在擬訂格式條款時,總是盡可能地突出自己的權利,減輕自己的責任,使合同本身有失公平。國內旅遊合同部分條款也存在這種“霸王”現象。特別是一些旅行社抓住旅遊者要求平價的心理,鑽旅遊合同的空子,在旅遊行程、航班、酒店等上面設陷阱。業內人士認為,今後旅行社做手腳的空間很小了。

先睹為快新合同

筆者了解到,從2004年1月1日起,全省19家出境旅行社開始施行新版出境旅遊合同文本,國內旅遊合同從2004年3月1日開始實施。

溫州市目前尚未將這份新版旅遊合同發送至各個旅遊社,筆者現摘取其中幾條,讓讀者先睹為快。

景點中的第五條:旅行社擅自減少旅遊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票價。

接待標準中的第五條:旅行社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退還降低標準的門票差額。

購物中的第三條:旅遊者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自費娛樂項目名稱、價格都要細列。確定平均每天安排的購物次數、購物時間。第五條:旅行社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一個自費娛樂項目,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並承擔自費娛樂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新版合同不強制執行

據悉,新版合同文本是推廣使用,不是強制執行,不排除有的旅行社使用自製合同文本,增加或者刪除合同條款,但要經工商部門的審查。明年開始,旅遊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先看清楚是不是新版合同。(馮婷)

《溫州晚報》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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