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機票採用英文標識 乘客誤機打贏侵權官司

編者按

如今,英文縮寫在我國隨處可見,但如果用於票、證等重要、關鍵所在,就應慎重了,尤其是不可只標英文或英文縮寫,而不註明中文。因為一些英文縮寫讓不少中國人弄不明白,誤了事。

前不久,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由英文縮寫引發的官司。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本來是商家應盡的義務。而被告航空公司卻認為“消費者沒有問詢,誤機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可見商家覺得任你消費者有什麼權利,我總有我的一定之規,你要上我的飛機,就要按我的規矩辦。這種英文標識一直在使用就是例證。

以前,不少地方的超市在為消費者列印的購物小票上都印著英文符號,讓人看起來著實費勁。不過,現在這種現象雖然還有,畢竟少多了。也許是大家意識到了本土化的重要性,意識到了讓消費者明明白白的重要性。

其實,不管是一張機票,還是一張處方,消費者對其都應該享有自己的知情權。所以,在某種程度上説,楊女士的官司也是為廣大消費者打的一場公益官司。

今年春節前夕,上海的楊女士向一家航空服務公司訂購了一張航空公司飛往廈門的機票。飛機起飛當日,楊女士趕到上海虹橋機場候機,可機場工作人員告訴她,此航班應在上海浦東機場登機。由於機票上只標明瞭機場名稱的英文縮寫,而未標明中文,所以楊女士找錯了機場。但要再趕到浦東機場已經來不及了,於是,楊女士立即到航空公司的機場辦公室要求籤轉,公司工作人員稱,由於機票票面金額打了9折,所以不能簽轉。楊女士不得已辦理了申請退票手續,並在機場購買了一張850元的全價機票,于當日飛往廈門。

回到上海後,楊女士要求航空公司按機票記載的金額退款,航空公司稱他們不負責退款,應到購買地點退票。而航空服務公司則稱,按照規定,退票應在飛機起飛前兩小時辦理,且只能退還票面金額的80%,其餘的20%為手續費。由於兩家公司相互推委,楊女士以航空公司和代理商航空服務公司沒有履行告知、通知的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為由,將兩被告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額退還機票款770元,賠償經濟損失700元,同時建議其在今後出售的機票上都要用中文標明機場名稱。

誤機責任由誰來承擔?楊女士認為責任在機場。因為上海有浦東和虹橋兩個機場,而航空公司為楊女士出示的機票上卻僅用英文標示了機場位置。楊女士購買的機票上只標明登機地點為“PVG”(“PVG”代表上海浦東機場,“SHA”代表上海虹橋機場)。楊女士認為,機票應該用本國文字清楚地標注,只用英文代號標注機場名稱,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

航空服務公司辯稱:按照中國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所有機票代理商均應使用國家統一的一套“BSP”列印系統出票,這套列印系統只能打上英文標注,自從上海有了兩個機場以後,就統一用“PVG”和“SHA”分別表示浦東機場和虹橋機場。楊女士在購票時沒有向出票方詢問,誤機是楊女士自身疏忽造成的。

但楊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張東航的機票,上面有明確手寫的中文標注。據悉,上航機票也用中文蓋章標明“虹橋”、“浦東”字樣。楊女士提出,乘客作為消費者,對接受的航空服務應享有明確的知情權,被告對機票上的登機地點標注不清,對造成其誤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上海市徐匯區法院前不久經審理認為,機票是客運合同的憑證,作為國內的承運人和出票人,在出售機票時有義務使用我國的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在機票上載明登機機場名稱,或者以其他方式作明確説明。被告沒有盡到法定義務,應承擔退賠責任。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航空公司退還乘客機票款770元,並賠償有據可查的相關費用80元。法院還向航空業主管部門提出了司法建議,要求以案為訓,規範機票標識。(文/劉楚)

《市場報》20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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