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港澳通行證港澳遊不必單位開證明

        近日,江蘇省公安廳出臺公民短期往來香港和澳門重大改革措施。

  從即日起,已實行公民按需申領護照的南京、蘇州、無錫三市,除部分國家工作人員需按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行政隸屬關係提交單位意見外,轄區公民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赴香港和澳門探親、旅遊、商務、就業、培訓、就學等,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與赴港澳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無需提交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實行按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其他十個省轄市待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後一併實施上述新政策。

  其中,公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意時,提交的與赴港澳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具體是指:

  赴港澳探親:在香港或者澳門親屬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親屬關係證明。其中,取得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家屬類“進入許可”的,無需提交親屬關係證明。3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在港澳同一親屬的,無需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赴港澳旅遊:無需提交任何證明材料。

  赴港澳商務:企業、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在港澳地區註冊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企業登記證明複印件,以及所在企業、單位出具的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派遣證明。2年內再次申請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免交上述證明。

  赴港澳工作、培訓: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工作類、培訓類“進入許可”。

  赴港澳學習:香港或者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就學證明複印件。其中,赴香港學習,還需有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學生類“進入許可”。 (文/沈宮軒)

        《江南時報》20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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