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財政部:暫退旅行社部分品質保證金

    近日,國家旅遊局、財政部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旅遊、財政管理部門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品質保證金。

    通知明確旅行社品質保證金的退還標準是,只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40萬元品質保證金;同時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100萬元品質保證金。國內旅行社品質保證金的退還額度及辦法,請各地參照本通知要求並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報國家旅遊局備案。退還的旅行社品質保證金使用期限是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旅行社部分品質保證金退還工作;接受退還保證金的各旅行社應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將本次退還的部分品質保證金如數繳還。

    通知指出,目前多數旅遊質監所的管理費是按照有關管理條例規定,從品質保證金産生的利息中提取的,對因退還部分品質保證金後旅遊質監所面臨的管理經費不足的問題,各級旅遊管理部門商當地財政部門解決,以保證旅遊市場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許志峰)

     《人民日報》20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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