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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經營權不宜出讓


    今年“兩會”上,數十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分別提出議案和提案,呼籲加快立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反對將文物保護單位作為旅遊資産捆綁上市。

    進入九十年代以來,我國文物保護形勢日益嚴峻。近年來一些地方又興起一股捆綁上市以至承包文物經營權的風潮:即將那些有旅遊價值的文物景點、博物館與賓館、飯店、車隊等企業合併,組建新的旅遊企業。如兩年前陜西組建的一些旅遊公司。近來更發展成將文物單位的經營權直接承包給公司企業等經濟實體開發經營,如四川要將三星堆等景點的開發經營權向國內外進行招標承包,還有不少地方也在躍躍欲試,大有蔓延之勢。文物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對此憂心忡忡!文物古跡經營權承包這一辦法是否可行?它究竟是有利於文物保護,還是相反?記者就此請教了有關專家。

    許多專家認為:將文物經營權承包給企業有悖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核定公佈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其實施保護管理,不得轉移管理權。文物的經營權和所有權不可分割,文物的所有權實際就是經營權,根本不可能剝離。如果文物部門沒有經營權,實際也就沒有了所有權。而承包企業拿到了經營權,也就是拿到了所有權。出讓文物經營權也就同時出讓了文物所有權。這顯然有悖現行法律。《文物法》不但應該而且必須遵守。否則法律的尊嚴何在,“依法治國”又從何談起?

    文物經營權承包造成文物使用與文物保護的脫節。有文物經營權的不懂文物保護,而懂得保護的文物工作者又無權過問。文物保護需要專業知識和較高文化素質,旅遊從業人員也許在經營方面有其優勢,但不可諱言他們很少或不具備文物保護的知識甚至常識,對文物保護如霧裏看花,終隔一層。文物操于其手,命運可憂!往往好心也辦了壞事!近日又從江蘇徐州傳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徐州西漢楚王陵兵馬俑因外行的加固而受損的消息。經營者對文物的漫不經心和無知令人震驚!

    企業的管理辦法和模式與文物保護工作迥然有異。一些文物保護專家就此指出,將公益性事業的文物保護單位通過企業行為進行管理,不僅違反了文物工作的自身規律,在國際上也絕無先例。承包文物經營權者追逐的是經濟效益、是利潤的最大化。事實證明,一些承包了文物經營權的公司,很少關注文物的保護,用於文物保護的資金少得可憐,甚至分文皆無。某省兩年來的運營實踐證明,旅遊公司的資金投向是哪有經濟效益,就往哪投,而90%以上的文物則被置諸腦後,舊貌依然。道理其實也很簡單,既然是承包,承包者往往要在承包期間,盡最大可能利用文物資源創造利潤,而不是文物的永續利用和保護,類似以前一些企業承包曾經發生的短期行為必不可免。而文物保護又是一項需要長期投入,而且投資較大、見效並不明顯的公益事業,要以追求利潤為終極目的和唯一目的企業投資于只有社會效益的文物保護無異於與虎謀皮,目標的相悖決定了承包體制必然要殺雞取卵。去年,泰山旅遊公司為廣招遊人,不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警告,使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産——泰山因修索道而遍體鱗傷便是明證。

    文物承包還將加劇全國文物管理工作的混亂局面。由於文物古跡所具有的巨大的旅遊價值,各個部門都要擠過來吃這塊唐僧肉,爭相插手,形成多頭管理,不利於文物保護工作的有序發展。例如河南,就有一些文物不屬於文物主管部門管理:中嶽嵩山劃為旅遊區,歸地方政府,商丘漢代梁王陵成立風景區,劃入建設部門管理,開封鐵塔、龍亭、禹王臺、相國寺分別由宗教部門和建設部門管理。各行各業都要管文物,看中的就是文物帶來的滾滾財源;而對那些旅遊價值不高的文物古跡則無人問津,任其自生自滅。如今再加上經濟實體的強勢介入,無疑使文物保護工作雪上加霜。

    

     新華社 20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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