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遊外匯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旅行社組織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2002年11月8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

    匯發[2002]10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最近,國家旅遊局下發了《關於旅行社組織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問題的通知》(旅管理髮〔2002〕142號)(見附件),批准了528家出國遊組團社可以經營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組團業務。為認真做好與之相關的旅遊外匯管理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現就旅行社組織境內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的有關外匯管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和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旅行社組織境內居民赴香港、澳門地區旅遊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31號)和本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為境內居民個人和特許經營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辦理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項下的購付匯手續。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於今年9月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啟動了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資訊系統,並已將出境遊個人零用費由旅行社代購調整為由旅遊者自行購買。為此,自本通知下發後,經國家旅遊局批准辦理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不再統一代旅遊者購買個人零用費。旅遊者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規定,在出境前持相關證明材料到開辦居民個人售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個人零用費的購匯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如由他人代辦,除需提供原規定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三、內地居民赴港澳遊購匯中團費部分,應當由旅行社統一購買。旅行社在辦理港澳遊團費購匯手續時,應當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行社申請購匯的公函(詳細列明港澳遊的人數、目的地、購買的團費額);

    (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

    (三)旅行社與港澳遊接待社簽定的、符合國家旅遊局有關要求的合同;

    (四)旅行社留存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購匯單》第一聯(銀行審核正本,留存複印件)。

    四、銀行在辦理港澳遊團費售付匯手續時,所涉及的境外收款旅行社必須限定在經香港、澳門旅遊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的接待社範圍之內(香港旅遊業協會、澳門旅遊局推薦的名單見附件)。

    五、銀行在為赴港澳地區旅遊的居民個人辦理個人零用費的核銷手續時,應當憑邊檢部門在居民個人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簽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辦理。

    各分局和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關於旅行社組織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

    關於旅行社組織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促進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活動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長官辦公室商定,從2002年10月1日起,已批准的528家出國遊組團社可以經營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組團業務。為了保障港澳遊經營者和參遊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港澳遊市場秩序,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應當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簽注。參遊人員的港澳遊證件及簽注按公安部的規定辦理。

    (二)經營港澳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應在經香港、澳門旅遊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的範圍內自行選擇接待社,並簽訂港澳遊業務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書面合同文本須報香港、澳門特區旅遊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和內地省級旅遊局備案。

    (三)組團社經營港澳遊業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合同。旅遊合同應當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旅遊合同由組團社和旅遊者各持一份。

    (四)港澳遊團隊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和《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從國家開放口岸出入境。

    (五)《名單表》由組團社按照統一的式樣自行印製。

    (六)《名單表》一式四聯,出團前應當由省級或經授權的地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審核後的《名單表》不得增加人員。《名單表》第一、二聯由內地邊防檢查站查驗並在出入境時分別留存,第三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查驗留存,第四聯由澳門出入境事務廳查驗留存(如團隊有減員,分別由相關的內地、港、澳三地查驗機關在第二聯上註明)。組團社可在團隊出發前24小時將《名單表》通過傳真或電腦網路發至內地出境口岸邊防檢查站和香港或澳門入境口岸初檢。

    (七)組團社應當為港澳遊團隊派遣領隊,領隊由持有領隊證的人員擔任。旅遊團隊應當按照確定的日期整團出入境,嚴禁參遊人員在境外滯留。

    (八)參遊人員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的,組團社應當事先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參遊人員出境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分團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組團社應當立即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邊防檢查站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名單表》放行團隊;單獨返回人員還需持《名單表》複印件。

    (九)組團社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出境旅遊的有關規定,不準超範圍經營;不準製作、發佈虛假旅遊廣告,不準製作、發佈未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旅遊廣告;不準與未經指定的接待社開展旅遊業務,不準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程中的旅遊項目;不準強迫或誘導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不準超計劃購物;不準搞“零團費”、“負團費”,不準低於成本銷售,不準以欺詐行為損害旅遊者利益;不準組織或者誘導旅遊者涉足色情場所。

    接此通知後,請立即通知經營港澳遊業務的組團社認真貫徹落實《通知》中的各項規定,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組團社的監管,對違反規定的組團社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經營港澳遊業務的資格。

    從2002年10月1日起,528家港澳遊組團社(名單附後)按照《通知》中規定的要求開展港澳遊業務。

    特此通知。

    國家旅遊局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中國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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