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駐中機構審批

    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管理辦法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國家旅遊局

    【頒布日期】 19940505

    【實施日期】 19940505

    【內容分類】 海外促銷

    【名稱】 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際旅遊交往與合作,進一步加強對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旅遊常駐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旅遊常駐機構,必須是從事旅遊諮詢、聯絡和宣傳等活動的非經營性辦事機構,除國家指定者均不得經營招徠和接待業務,不得直接或變相從事任何經營活動,必須接受審批管理機關的審查和監督。

    第三條 申請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機構的外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其本國依法註冊登記,並且註冊的經營範圍中有旅遊項目;

    二、資信情況良好,是其本國旅行社行業協會或同類組織的正式成員;

    三、經營中國旅遊業務兩年以上,年送客量不少於2000人。

    第四條 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機構時,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及其中文譯本:

    一、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業務範圍、代表人數、駐在期限、駐在地址等;

    二、由該企業所在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經營旅遊業務的文書證明;

    三、由該企業所在國家旅行社行業協會或同類組織頒發的會員證書副本;

    四、由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五、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旅遊常駐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權書及各該人員的簡歷、照片和身份證件;

    六、該企業簡介,包括經營歷史和業績、負責人員、組織機構、同中國開展旅遊業務等情況。

    第五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旅遊常駐機構,應當有中國一家一類旅行社作為推薦單位,代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申請批准。其辦法是:

    一、由地方一類旅行社推薦的,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審核同意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批准;

    二、由中央一類旅行社推薦的,直接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審核批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經審查合格後,頒發批准書,批准駐在有效期限。

    第六條 推薦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批准成立的第一類旅行社;

    二、與被推薦企業有一年以上的旅行社業務合作關係;

    三、出具推薦信,説明被推薦企業組織來華旅遊人數和有無拖欠團費等方面的情況;

    四、推薦單位不得提供偽證,否則將被取消推薦資格。

    第七條 推薦單位有義務協助審批管理機關對旅遊常駐機構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勸阻並報告。

    第八條 旅遊常駐機構的辦公地點,應在其駐在市人民政府允許的區域內。

    第九條 旅遊常駐機構按照第五條規定獲得批准後,必須在批准之日起30天內,持批准書向所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證;其外籍人員和家屬應持批准書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手續,領取居留證件。

    旅遊常駐機構按規定辦妥登記手續和人員居留手續後,應將登記證和居留證以及詳細駐在地址、聯絡電話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條 旅遊常駐機構要求變更機構名稱、代表人員、駐在期限時,必須在變更之日的三十天前向原審核機關提交由該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按原報批程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申請。獲得批准後,持批准書向當地登記機關和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和居留證變更手續。變更駐在地址,須在辦妥有關登記手續後,將結果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一條 旅遊常駐機構派駐人員和聘用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派駐人員總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二、聘用其推薦單位職工為代表的,必須商推薦單位同意,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批准後,持批准書向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務單位及工商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

    三、聘用國內公職人員擔任代表的,必須在有關外事服務單位登記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審批;

    四、聘用外國企業服務公司工作人員擔任代表的,必須由該公司人事部門出具證明,並按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五、聘用僱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僱員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作為審批管理機關,依照中國有關法規,對旅遊常駐機構進行管理,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直接管理由中央一類旅行社推薦並獲准登記的旅遊常駐機構,委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管理由該地區一類旅行社推薦並獲准登記的旅遊常駐機構;

    二、對旅遊常駐機構的日常活動進行監督和查訪,並提供諮詢服務;

    三、對照旅遊常駐機構的年度報告進行年檢;

    四、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及時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問題。

    第十三條 旅遊常駐機構及其人員在中國的一切活動,都應當遵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規。如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將會同有關部門或委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對其依法處理。

    一、對未按本辦法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私自設立的旅遊常駐機構或其他非法機構,勒令其立即關閉並視情況予以罰款;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並沒收其非法所得,對情節嚴重者,將取締該機構;

    三、對私自聘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延期手續、自行變更駐在地址的,視為年檢不合格機構並處以罰款;

    四、對連續兩次年檢不合格的旅遊常駐機構,不予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五、對發生以上違法現象的旅遊常駐機構,除實施常規處罰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將處罰結果在報刊上公佈,或向其本國政府旅遊部門以及旅行社行業協會等組織通報。

    第十四條 旅遊常駐機構提前終止駐在期,應當在終止駐在期的30天前書面通知審批管理機關,並於稅務及其他有關事宜清理完畢後,繳銷批准書,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該旅遊常駐機構的未了事宜,由其所屬外國企業繼續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旅遊代表處、辦事處、事務所、聯絡處、或冠以其他名稱的旅遊常駐機構,均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香港、澳門地區企業申請在大陸設立旅遊常駐機構,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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