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行社擴大開放

    關於促進上海市旅行社業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若干意見

    滬府辦[2002]6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二年七月五日)

    為更好地落實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旅遊業發展的通知》(滬府發[2001] 41號)精神,積極適應我國入世的新形勢,現就促進本市旅行社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提出如下意見:

    一、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和發展環境,積極引進國內有實力的企業(集團)通過投資、參股、兼併、收購、遷移總部等方式來滬經營旅行社業務。對來滬投資設立的旅行社企業(集團),實行與本市旅行社企業(集團)的同等待遇。

    二、來滬投資設立的旅行社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有關部門認定後,視同大企業(集團),可根據有關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一)連續三年位列全國國際旅行社前50強(含50強)或國內旅行社前30強(含30強),且總部遷移來滬的;

    (二)在滬自有固定資産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的;

    (三)在滬註冊的獨資、控股(相對控股)企業註冊資本達1億元以上的;

    (四)在滬註冊的企業,連續兩年年銷售額在5億元以上的。

    三、允許部分省市的"雙百強"旅行社在滬實行自帶旅遊團試點的基礎上,推動本市地接旅遊市場全面對外開放。對跨區域旅遊經營活動按照相關法規實行屬地管理。

    四、加快興辦中外合資旅行社的步伐,按照我國入世的有關承諾,有序開放和允許歐美及日本的著名旅行社企業來滬興辦外資控股的合資旅行社,積極創造條件試點興辦獨資旅行社。

    五、鼓勵和扶持本市有條件的旅行社企業"走出去",凡跨國經營的旅行社企業,享受本市境外投資的有關鼓勵政策;凡到西部地區經營的旅行社企業,享受本市關於服務參與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

    六、對在本市註冊的旅行社,實行創匯、結匯獎勵辦法。獎勵資金按照"兩級政府、兩級財政"的原則,市屬企業資金安排在市旅委的專項經費中解決,區屬企業由區財政解決。

    七、在滬註冊的旅行社符合如下條件的,在其開設第11個營業部起,免收保證金:

    (一)年旅遊營業收入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0萬元);

    (二)年接待進入本市遊客數達5000人次;

    (三)無重大違紀違規和重大事故投訴;

    (四)開業三年以上。

    八,支援本市旅行社做大做強,鼓勵本市旅行社與航空、鐵路、旅遊汽車、水陸客運、飯店等企業組建以産權為紐帶的旅遊企業集團。

    九、培養適應國際化運作的旅行社管理人才,按照上海引進人才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的政策規定,吸引和鼓勵國內外熟悉國際慣例和WTO規則的複合型高級管理人才到本市旅行社企業任職。

     摘自《旅遊調研》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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