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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旅遊外匯收支實行新規定


    從今天開始,對於國內旅行社來説,不論是組織境內居民自費出境旅遊,還是接待外聯團組入境旅遊,使用外匯行為都將受到更加嚴格的管理。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旅行社旅遊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有資格辦理出境旅遊購匯的旅行社,必須要經過國家旅遊局核準,並取得經營我國公民自費出境遊的經營權,而這些旅行社辦理出境遊的目的地,也僅限于10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日本、南韓、澳大利亞、紐西蘭、菲律賓、香港、澳門。

    此外,中資國際旅行社被容許可以開立外匯專用帳戶,並在核準範圍內辦理旅遊外匯收支業務。但旅行社在接待外聯團組入境旅遊時,必須以外匯收取團費,不得收取人民幣,更不得擅自將外匯收入截留在境外。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管濤:對合規經營的旅行社履行正常手續不會有大影響,對無資格的野旅行社是制約。這樣凈化市場環境,保持健康經營條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指出:這個辦法只對旅行社用匯進行規範,並不涉及居民個人因私出國留學、探親等,這些方面的用匯將繼續按原規定辦理。

    

     央視國際網路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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