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護照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發給中國公民,供其出入國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時證明其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一)護照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普通護照又分為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代用證件。

    (二)護照頒發對象外交護照主要頒發給中國黨、政、軍高級官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各民主黨派的主要領導人,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務護照主要頒發給中國各級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駐聯合國組織系統及其專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和他們的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因公普通護照主要頒發給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國從事經濟、貿易、文化、體育、衛生、科技交流等公共事務活動的人員。因私普通護照主要頒發給因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産、自費留學、就業、旅遊等私人事務出國和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主要頒發給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

      原則上,中國護照發給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不滿16周歲者,則隨其父母或監護人合用一本護照。在必要時,也可為16周歲以下的兒童單獨發相應的護照。

    (三)頒發護照機關

    在國內,因公務出境的中國公民持用的護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頒發;因私事出境的中國公民持用的護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頒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簽發,具體負責簽發護照的機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

     在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以及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受理申請並頒發護照事宜。

     頒發護照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拒絕發給護照,並對已經發出的護照,有權宣佈吊銷。

    (四)護照、證件有效期和有效地區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的有效期,根據持照人不同情況和需要加以確定,但最長不超過五年。期滿前可延期,但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護照原有有效期。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有效期為十年,簽發給16周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有效期為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種護照的有效地區均為世界各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有兩種,其有效期分別為5年(入、出中國國境多次有效)和一年(入、出中國國境一次有效)。如有效期滿,不得延期。有效地區均為世界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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