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導遊證IC卡工本費收費標準每證60元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導遊證IC卡工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計價格[2002]1421號

    國家旅遊局:

    你局《關於請求核定全國導遊人員IC卡收費的函》(旅函[2002]21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同意收取導遊證IC卡工本費的復函》財綜([2002]32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導遊證IC卡工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積體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1]1928號)的有關規定,IC卡工本費可包括製作、運輸、損耗等費用,但不得包括硬體及網路設備、應用軟體等建設和管理費用,為此,導遊證IC卡工本費收費標準核定為每證60元。

    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取導遊證IC卡工本費,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規定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執行。

    

     國家計委網站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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