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旅遊村寨管理  

    貴州省旅遊村寨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旅遊局(2002年2月27日)

    第一條 為規範旅遊村寨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的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貴州旅遊形象,保障旅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貴州省旅遊業管理條例》及《貴州省旅遊定點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村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村寨,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接待有組織的旅遊者參觀、遊覽的村寨。

    第四條 旅遊村寨實行定點管理。

    凡符合旅遊線路布點要求,具備旅遊定點條件的村寨的旅遊經營者可提出定點經營申請,經州、市(地區)以上旅遊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授予旅遊村寨定點標誌牌後,方可接待旅遊團隊。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遊者到非定點的村寨參觀遊覽。

    旅遊村寨定點標誌牌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

    第五條 旅遊村寨定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村寨建築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民俗文化獨特,參觀遊覽價值較高。

    2.交通可進入性較好,迸出道路通暢,路面平整、堅實,有停車場地。

    3.村寨內環境整潔,建築物墻面整齊、無污垢。遊覽參觀場所無污水、污物,無亂建、亂堆、亂放現象。空氣清新、無異味。

    4.村寨內設有供旅遊者使用的公共廁所。公共廁所引導標識醒目,建築造型、格調與環境協調。廁所配置沖水設備,便池潔凈,室內整潔、乾淨、明亮。

    5.村寨內設有為旅遊者提供資訊、諮詢、遊程安排、導遊服務的專門場所。

    6.村寨的安全、消防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旅遊村寨購物場所應固定、集中,設置合理,所售商品明碼標價,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糾纏、強迫旅遊者購買旅遊商品,不得敲詐勒索旅遊者財物。

    第七條 旅遊村寨民族表演應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內容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級、粗俗、有害旅遊者身心健康的表演項目,不得進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損貴州形象的宣傳。表演人員著裝整潔、舉止端莊。

    第八條 旅遊村寨所提供的各種服務項目的標準、價格及旅遊投訴電話必須公開。

    旅遊村寨應當與旅行社簽訂旅遊服務合同,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旅遊襯寨不得在合同約定項目之外隨意加收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服務項目,損害旅遊者的利益,不得向旅遊者索要或變相索要小費。

    第九條 旅行社在組織旅遊者參觀、遊覽旅遊村寨的活動中,要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遵守社會公德,愛護環境。

    第十條 旅遊村寨經營者應按季如實向旅遊管理部門提供經營情況和接待統計報表,並接受旅遊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旅遊管理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定點旅遊村寨的服務設施、項目、內容進行復檢和抽檢,以確保接待服務品質和水準。

    旅遊管理部門執法人員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國家或省統一製作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旅遊管理部門依據《貴州省旅遊業管理條例》及《貴州省旅遊定點管理辦法》進行處罰,直至取消定點資格,並向社會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02年3月1日起執行。

     《旅遊調研》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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