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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制訂法規保護泰山


    從本月起,《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開始正式實施。這是山東省第一部區域性風景保護條例。此舉標誌著我國開始以地方法規的形式保護泰山。

    條例規定,嚴禁在泰山主要景點設置商業廣告,嚴禁在岱頂零點六平方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工程項目,景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必須由省政府批准。

    條例將泰山風景名勝區按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實行四級保護。一級保護區即包括登天景區內封禪祭祀活動的序列空間及中華旅遊線在內的建設項目須經省政府批准。包括櫻桃園風景區、 玉泉寺景區等六大景區的二級保護區的建設項目,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政府備案。週邊地帶劃分為三級和四級保護區。

    對違反規定進行建設的,按條例規定,將處以5千元至1萬元的罰款,並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此外,條例還規定禁止在泰山風景名勝區開山、採石、挖土、殯葬,禁止獵捕野生動物、採集珍貴野生植物,未經允許不得拓碑碣石刻、攝製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影電視片等。單位和個人也必須在取得準營證後方可在景區從事經營。

    泰山雄峙于山東省中部,主峰海拔1545米,氣勢磅薄,拔地通天,有“五嶽之首”、“天下第一山”之譽。1987年,泰山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自然文化遺産”。

    

     新華社 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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