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放寬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規定

    台灣消息:台灣“陸委會”昨天通過“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陸經貿人士來台資格由必須原任職務滿1年縮短為3個月,為便利來臺從事採購,平均採購金額也由50萬美元放寬為30萬美元以上。

    修正後大陸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者的總停留期限,也由原規定的3年增加為6年。

    修正案同時規定,任職于跨國企業的大陸經貿專業人士,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可核發逐次加簽旅行證,其有效期間為核發翌日起1年或3年;持逐次加簽旅行證入境來臺的科技人士,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6年有效期多次旅行證。(王堯)

    

    人民網 20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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