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未定論”毫無理由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 劉宏

    今年9月8日是舊金山對日和會召開50週年紀念日,台灣的呂秀蓮專門選擇這一日子接受了《自由時報》的採訪。呂秀蓮在採訪中聲稱,台灣過去因“馬關條約”被永久割讓給日本;而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亦非中國領土,因此台灣絕非“中國領土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她並表示,當時奉盟軍遠東軍區司令麥克阿瑟將軍命令來接收台灣的中國南京政府的軍隊,是以盟軍代表,而非中國主權者的身份來接收,當時台灣的主權並未確定。

    這就是“台獨”分子一直鼓吹的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

    既然“台獨”分子一再振振有詞地從法律角度上強調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那麼就讓我們從歷史角度回溯一下有關台灣地位歸屬的問題。

    一、“舊金山和約”與“台灣地位”。

    1951年7月20日美國通知有關國家將於9月4日在舊金山召開對日和會。出席舊金山和會的除日本外,還有美、蘇、英等51國代表。在美國的強行主導下,會議于8日結束,簽署了《舊金山對日和約》(簡稱舊金山和約)。與會的52國代表有49國簽字,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拒絕簽字。舊金山和會沒有邀請中國代表參加,沒有蘇聯等國家簽字,因此這一和會沒有廣泛的代表性,缺少了作出巨大犧牲的中國、朝鮮等國家,這一和會也缺少了相應的公正性。在此意義上,舊金山和會的有效性和正義性大大降低。

    其次,和約內容自相矛盾。“舊金山和約”開宗明義表示“各盟國及日本決定,他們此後之關係將是有主權的平等國家間之關係”,但和約第三條卻規定日本同意美國作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包括將日本數個島嶼置於聯合國(實際上是美國)託管下,美國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同樣,條約第六條(甲)款規定各盟國所有佔領軍應于本條約生效後儘早撤離日本,最遲不得遲于條約生效後的90天,但“並不妨礙外國武裝部隊依照或由於一個或兩個以上的盟國與日本業已締結或將締結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而在日本領土上駐紮或留駐”。

    其三,舊金山和約對中國沒有約束力。條約第一條(甲)款規定,日本與每一盟國間之戰爭狀態,經過批准生效程式即宣告結束。換言之,日本與盟國的戰爭狀態只有在參加、簽署並在本條約生效後才宣告結束。中國未參加舊金山和會,因此中日間的戰爭狀態及有關問題的解決,並不受舊金山和約的約束,中國沒有遵守該條約的義務。

    其四,舊金山和約並不能構成台灣地位未定。關於台灣問題,條約第二條(乙)款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長期以來,這一句話是台獨分子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聖經”。日本“放棄”,則台灣自然會歸還到台灣原來的國家中國,並不是“未定”或“無主之地”。至於誰代表中國行使主權,則是中國內部事務,將由中國自己解決。事實上,如配合本條約的第一條(甲)款及其他相關具有法律地位的文件,則這一款卻反而規定了台灣地位,這在下面將加以説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有關台灣地位已定的法律規定。

    台灣地位問題將由下述幾個方面逐一得到規定:

    (一)對日宣戰聲明。

    自1931年開始,日本不斷侵略中國,當時的國民政府為了內戰的需要,沒有對日宣戰,使中日間出現了戰爭狀態卻不宣戰的奇特情形。1937年盧溝橋事變後,經過西安事變,國共開始第二次合作,蔣介石發表抗戰講話。1941年12月,蔣介石代表中國政府公開對日宣戰,在對日《宣戰佈告》中明確宣佈:中日間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根據“戰爭使條約失效”的一般國際法規定,中國政府對日宣戰之舉自動廢除了中日兩國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所有條約、協定、合同,日本侵佔台灣的法律基礎已不存在。即中國已決定收回被強行割去的台灣,中國政府需要的只是何時、以何種方式恢復對台灣的有效主權。

    (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1943年12月1日蔣介石、羅斯福、邱吉爾代表中美英發表“開羅宣言”,宣言稱“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美英中發佈《波茨坦公告》,第五點稱,“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他另一方式,猶豫遷延,更為吾人所不容許”,即六至十二點是該公告必須執行的事項。第八點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在內”,這實際上再次確認《開羅宣言》的精神。這兩個文件是由當時四國政府代表出面簽訂並承諾執行,是國家間的一種法律承諾,完全符合國際法的通行原則,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中國政府對台灣恢復行使主權。

    1944年4月,國民黨設立台灣調查委員會,為收復台灣做資料、組織和人事方面的準備。1945年10月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舉行,中國政府宣佈台灣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當時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國民政府在台灣成立了黨、政、軍機構,重新在台灣行使主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台灣地位已定的法律依據。

    (一)國家繼承原則。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蔣介石政權敗退台灣,根據國家繼承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中國的合法政府,而台灣的蔣介石政權則成為地方割據政權,如果沒有冷戰大背景和國際勢力的插手,這一地方割據政權問題本應很快得到解決。但無論如何,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行使主權、維護領土完整是理所當然,“開羅宣言”中有關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之説也自然成為歸還中國的合法代表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1971年聯合國大會以絕對多數通過了2758號決議,2758號決議驅逐了蔣介石政權在聯合國的代表地位,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意味著國際社會普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蔣介石政權,成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眾所週知,當時海峽兩岸均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誰代表了中國就表明誰代表台灣。而1971年2578號決議文正是要解決誰代表中國的問題,即中國代表權之爭,而非兩個中國之爭,台灣也自然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三)中日聯合聲明。

    1972年9月29日中日發表《中日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聲明),聲明第一條規定,中日自聲明公佈之日起“結束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第二條規定,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第三條規定,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日本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立場”。作為中日主要問題之一的台灣問題和中國代表之爭,日本政府均作出明確的法律承諾,條約未提“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強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因此台灣地位的最後一點爭議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得到了徹底解決。同年中美發表的《上海公報》也聲明,美國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提出異議”。至此,有關台灣地位“未定”的論調實質已完全站不住腳。1978年12月中美發表《建交公報》,美國再次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承認“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由上述論點可知,台灣“屬於中國”是毋庸置疑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毫無理由。

    《中華工商時報》20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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