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放寬祖國大陸科技人士在臺停留期為三年

    臺“內政部”14日公佈“祖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正放寬大陸人士在臺停留期由原來的兩年改為三年,並刪除如邀請單位擬續聘者須離境,始得再次申請來臺的規定。

    據“中央社”14日報道,此修正條文是臺“內政部政務次長”李逸洋下午向媒體説明的,並預訂8月16日生效。

    臺“內政部”稱,這是在臺從事科研的大陸人士反映科研時間不足,並參照外籍人士可在臺停留三年規定而作此修改的。“修正條文”還規定,在臺從事科研的大陸人士,如邀請單位擬續聘,無需離境重辦申請手續,即可繼續留臺。同時對大陸科技人士及文教人士申請來臺科研、傳習、講課,申請日期為原來規定提前三個月縮短為提前二個月。

    中新社200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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