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于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

海協成立以後的工作重點主要有4項:

一、逐步建立和發展與台灣島內外民間團體和人士的聯繫與相互合作,發揮民間力量,共同促進兩岸的直接三通和雙向交流。根據國臺辦的授權,協會將負責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有關團體進行聯繫,處理相關問題。

二、將就合作打擊台灣海峽海上走私、搶劫問題與台灣授權團體海基會具體商談。

三、協會如受到委託,也將協同有關方面與台灣授權團體或人士就處理台灣海峽海上漁事糾紛和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之居民及相關問題進行商談。

四、協會將積極為台灣島內外各團體、各界人士提供有關祖國大陸投資、貿易和其他交流活動的政策、法規等諮詢和服務。同時也積極向祖國大陸有關方面和地方提供對臺文化、學術、體育、科技交流等諮詢。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

(1991年12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

第三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致力於:

一、 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

二、 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

三、 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常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有關方面委託,與台灣有關部門和授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協商産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委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聘請名譽會長。 本會聘請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每年度會務報告;修訂章程;每年經費預算、決算;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召集理事會會議;增免理事,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第十二條 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表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可代表本會辦理某項具體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機構。

第三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民間贊助和捐贈;國家資助;諮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支出,受理事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應依法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理事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並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機構

會長:汪道涵

常務副會長: 李炳才

副會長:孫亞夫

辦事機構

秘書長、副秘書長

秘書長:李亞飛

副秘書長:王小兵

組織機構

秘書部、研究部、綜合部、協調部、聯絡部、經濟部

聯繫方式

地 址:北京宣武區廣安門南街6-1號(北京2908信箱)

電 話:86-10-83536622

傳 真: 86-10-63571505,86-10-83536622-2364

郵 編: 100053

開戶銀行: 工商銀行西四支行

帳 號:144275-80

海協駐澳門辦事處

職 能: 依照海協指示,加強同贊成海協宗旨的台灣及海外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為台灣同胞、工商團體和各界人士提供兩岸交流交往、經貿合作等方面的聯絡、諮詢等服務;協助辦理維護兩岸同胞權益的事項;辦理海協及其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 址: 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中心大廈18層G座

電 話: 00853—780220 780221

傳真電話: 00853—780725

資料來源: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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