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基於中俄兩國人民睦鄰友好的歷史傳統,認為一九九二年至二○○○年期間兩國元首簽署和通過的中俄聯合宣言和聲明對發展雙邊關係具有重要意義,堅信鞏固兩國間各個領域的友好、睦鄰與互利合作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維護亞洲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穩定,重申各自根據《聯合國憲章》及其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希望促進建立以恪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與準則為基礎的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致力於將兩國關係提高到嶄新的水準,決心使兩國人民間的友誼世代相傳,茲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根據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長期全面地發展兩國睦鄰、友好、合作和平等信任的戰略協作夥伴關係。

    第二條

    締約雙方在其相互關係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也不相互採取經濟及其他施壓手段,彼此間的分歧將只能遵循《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以和平方式解決。

    締約雙方重申,承諾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將戰略核導彈瞄準對方。

    第三條

    締約雙方相互尊重對方根據本國國情所選擇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道路,確保兩國關係長期穩定發展。

    第四條

    中方支援俄方在維護俄羅斯聯邦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問題上的政策。

    俄方支援中方在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問題上的政策。

    第五條

    俄方重申一九九二年至二○○○年期間兩國元首簽署和通過的政治文件中就台灣問題所闡述的原則立場不變。俄方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方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灣獨立。

    第六條

    締約雙方滿意地指出,相互沒有領土要求,決心並積極致力於將兩國邊界建設成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邊界。締約雙方遵循領土和國界不可侵犯的國際法原則,嚴格遵守兩國間的國界。

    締約雙方根據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中蘇國界東段的協定》繼續就解決中俄尚未協商一致地段的邊界線走向問題進行談判。在這些問題解決之前,雙方在兩國邊界尚未協商一致的地段維持現狀。

    第七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現行的協定採取措施,加強邊境地區軍事領域的信任和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締約雙方將擴大和加深軍事領域的信任措施,以加強各自的安全,鞏固地區及國際穩定。

    締約雙方將本著武器和武裝力量合理足夠的原則,努力確保本國的安全。

    締約雙方根據有關協定進行的軍事和軍技合作不針對第三國。

    第八條

    締約雙方不參加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聯盟或集團,不採取任何此類行動,包括不同第三國締結此類條約。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允許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締約另一方的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允許在本國領土上成立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和團夥,並禁止其活動。

    第九條

    如出現締約一方認為會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涉及其安全利益和針對締約一方的侵略威脅的情況,締約雙方為消除所出現的威脅,將立即進行接觸和磋商。

    第十條

    締約雙方將利用並完善各級別的定期會晤機制,首先是最高級和高級會晤,就雙邊關係和共同關心的重要而迫切的國際問題定期交換意見、協調立場,以加強平等信任的戰略協作夥伴關係。

    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主張嚴格遵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反對任何以武力施壓或以種種藉口干涉主權國家內政的行為,願為加強國際和平、穩定、發展與合作進行積極努力。

    締約雙方反對可能對國際穩定、安全與和平造成威脅的行為,將在預防國際衝突及其政治解決方面相互協作。

    第十二條

    締約雙方共同致力於維護全球戰略平衡與穩定,並大力促進恪守有關保障維護戰略穩定的基本協議。

    締約雙方將積極推動核裁軍和裁減化學武器進程,促進加強禁止生物武器的制度,採取措施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和相關技術的擴散。

    第十三條

    締約雙方將加強在聯合國及其安理會和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合作。締約雙方將努力增強聯合國作為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最具權威性和最具普遍性的國際組織在處理國際事務,尤其是在和平與發展領域的中心作用,確保聯合國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領域的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締約雙方將大力促進加強兩國周邊地區的穩定,確立相互理解、信任和合作的氣氛,推動旨在上述地區建立符合其實際的安全和合作問題多邊協作機制的努力。

    第十五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兩國政府間有關協定和其他文件處理債權、債務關係,彼此承認締約一方對位於締約另一方境內屬於對方的資産及其他財産擁有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締約雙方將在互利的基礎上開展經貿、軍技、科技、能源、運輸、核能、金融、航太航空、資訊技術及其他雙方共同感興趣領域的合作,促進兩國邊境和地方間經貿合作的發展,並根據本國法律為此創造必要的良好條件。

    締約雙方將大力促進發展文化、教育、衛生、資訊、旅遊、體育和法制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締約雙方將根據本國法律及其參加的國際條約,保障維護智慧財産權,其中包括著作權和相關權利。

    第十七條

    締約雙方將在國際金融機構、經濟組織和論壇內開展合作,並根據上述機構、組織和論壇章程的規定,促進締約一方加入締約另一方已成為成員(參加國)的上述機構。

    第十八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及本國法律在促進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進行合作。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以及各自的法律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締約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的合法權益,並相互提供必要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締約雙方有關部門將根據相關法律調查與解決締約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進行合作和經營活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第十九條

    締約雙方將在保護和改善環境狀況,預防跨界污染,公平合理利用邊境水體、太平洋北部及界河流域的生物資源領域進行合作,共同努力保護邊境地區稀有植物、動物種群和自然生態系統,並就預防兩國發生的自然災害和由技術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及消除其後果進行合作。

    第二十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本國法律和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在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以及打擊有組織犯罪和非法販運毒品、精神藥品、武器等犯罪活動方面進行積極合作。締約雙方將合作打擊非法移民,包括打擊通過本國領土非法運送自然人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締約雙方重視發展兩國中央(聯邦)立法和執行機關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締約雙方將大力促進開展兩國司法機關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二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雙方作為其他國際條約參加國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針對任何第三國。

    第二十三條

    為執行本條約,締約雙方將積極促進在雙方都感興趣的具體領域簽訂條約。

    第二十四條

    本條約需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將在北京互換。

    第二十五條

    本條約有效期為二十年。如果在本條約期滿一年前締約任何一方均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條約于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在莫斯科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江澤民

    俄羅斯聯邦代表 弗拉基米爾·普京

    《人民日報》 2001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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