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祖國大陸舉辦對台灣經濟技術展覽會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舉辦對台灣經濟技術展覽會規範有序地進行,促進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祖國大陸舉辦的對台灣經濟技術展覽會,包括:(一)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二)對台灣出口商品交易會;(三)台灣商品展覽會;(四)台灣廠商參展的國際性展覽會、博覽會;(五)台灣廠商參展的全國性展覽會。

    第二章 舉辦單位

    第三條 對台灣經濟技術展覽會的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的責任、資格和展覽行為按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台灣民間機構在祖國大陸舉辦對台灣經濟技術展覽會,須聯合或委託大陸具有主辦資格的單位舉辦,在大陸的招商招展由大陸主辦單位負責。

    台灣的主辦單位,應是具有相當規模和辦展實力、信譽良好的展覽機構、大型公司、經濟團體或組織(包括經濟貿易促進機構、同業公會、行業協會等)。

    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 舉辦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審批。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定之外,舉辦其他對台灣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審批,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審批舉辦對台灣經濟技術展覽會需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治內容舉辦對台灣經濟技術展覽會,不得出現“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政治問題。台灣廠商參展的宣傳品、雜誌、電子出版物等資料中不得有代表“中華民國”的字樣、圖片、音樂等。

    (二)展覽會名稱、展品內容、展出面積、時間、地點、籌組方案和計劃等。祖國大陸與台灣聯合舉辦的經濟技術展覽會,應冠以“海峽兩岸”的名稱;各省(市、區)與台灣省聯合舉辦的經濟技術展覽會,則應分別冠以該省(市、區)與台灣省之名(如:“閩臺××展覽會”、“滬臺××展覽會”等)。

    展品應符合國家智慧財産權保護法和國家産業政策,具有先進水準,有利於擴大海峽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申請報批的單位應按要求向外經貿部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邀請台灣廠商參展的國際性及全國性展覽會、博覽會,應提交有關主管單位的批件、參展台灣廠商的名單(中文)、展品內容、展出面積等詳細清單。並提前一個月申請報批;舉辦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對台灣出口商品交易會、台灣商品展覽會,應提交展覽會的籌組計劃和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參展企業及其展品的有關情況等,並提前六個月申請報批。

    第四章 海關監管

    第九條 海關憑外經貿部批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辦理進出境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祖國大陸台資企業參加在大陸舉辦的對台灣經濟技術展覽會應以大陸台資企業名義參展。以台灣廠商名義參展,展出從台灣進口商品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實行並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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