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申請多次有效簽注和暫住加注手續須知

    

    辦事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辦事機構: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辦事對象應履行的義務:

    1、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台灣居民因在本市投資、貿易等經濟活動或因其他事務,需要多次往來的,須申請辦理多次有效簽注和暫住手續,回答出入境管理機關的詢問並履行法定手續。

    2、需辦理手續:

    (1)提交本人填寫申請表並附貼二寸近期正面照片一張;

    (2)住賓館、飯店的應提供住宿證明,住地區的應提供所在地公安警署(派出所)申報戶口的證明;

    3交驗本市衛生部門檢疫部門驗證的身體健康證明;

    4交驗有效的台灣身份證件和台灣入出境證件或有效的多次出入大陸旅行證件;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

    A 從事經貿活動的須提交:

    ①工作單位的申請報告;

    ②三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或境外駐滬機構批准證書和登記證(影件)(再次在滬申請者免交"批證書");

    ③市勞動局港澳臺人員就業辦公室出具的就業證明或境外駐滬機構的代表證。 上述台灣居民的隨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還須提供台灣戶籍謄本影印件。

    B 來滬就讀大學的須提交:

    ①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批准書;

    ②入學通知書。

    C 與本市居民結婚的配偶及其子女須提交:

    ①本人書寫的申請報告(未成年兒童由其監護人辦理);

    ②結婚證書或親屬關係證明;

    ③本市居民的戶籍證明。

    D 寄養在本市親屬處的未成年子女申請時須提交:

    ①有效的出入境證件和在滬居住的臨時戶口證明;

    ②監護人與兒童的關係證明;

    ③監護人願意承擔寄養義務的保證書。

    E 已在本市購置房産人員(含配偶及其子女)需提交:

    ①本人書寫的申請報告;

    ②房産部門提供的産權證書(或證明);

    ③購房人與房産公司及物業公司簽定的合同;

    ④購房發票及已交納維修基金的發票。

    辦事機構應履行的義務

    1、辦事順序: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受理,經審批同意簽發證件。

    2、辦事時限:三個工作日

    3、辦事手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受理,輸入電腦,經審批同意。簽發多次入出境簽注和暫住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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