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其他事項

    

    一、台灣居民來大陸後申領公民普通護照

    台灣居民來大陸後需要前往外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

    目前公安機關為符合下述條件的台灣居民簽發公民普通護照:

    (1)在大陸投資辦企業,因經濟活動或商務的需要從大陸前往外國,或者在大陸拜師學藝,需隨師出國的;

    (2)在大陸參加出國旅行團的。台灣居民申辦中國公民普通護照須按出境事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以及在本市暫住的證明。簽發護照時,該證件備註頁均加注"根據××××××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字樣,以示區別。參加出國旅行團的按出國旅行團的規定辦理。

    二、台灣居民短期來大陸申辦戶口登記

    台灣居民短期來大陸,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和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二十四小時(農村七十二小時)內到當地公安警署(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三、台灣居民來大陸申請定居

    台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或者經由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目前,凡台灣居民在臺無依無靠在大陸有直系親屬或近親屬,且該大陸親屬願意接納此台灣居民,並有住房條件和生活經濟保障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其定居的申請,併發給定居證明。

    四、台灣居民來大陸後申請延長停留期限

    台灣居民來大陸後,除定居的以外,應當在所持證件簽注的有效期之內按期離境。確有需要延長停留期限的可辦理兩次,每次3個月內有效。因病等特殊情況繼續申請停留延期的需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在上海市的台灣居民需延長停留期限的,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

    (1)住賓館飯店的應提供住宿證明,住地區的應提供所在地公安警察署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的證明;

    (2)本人填寫申請表;並附貼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張;

    (3)交驗有效的台灣身份證件和台灣出入境證件;

    (4)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五、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被認為有犯罪行為的;

    (2)被認為來大陸後可能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等活動的;

    (3)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

    (4)精神疾病或者嚴重傳染病患者。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六、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訴訟事宜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6)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

    七、大陸居民去臺後因故逾期返回申辦入境手續

    經批准前往台灣的大陸居民,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簽注的有效期內前往,除定居的以外,應當按期返回。

    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後,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旅行證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持我原簽發的去台灣旅行證件,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入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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