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和鄉鎮市民代表會

     (一) 鄉鎮市公所職權

    鄉鎮市公所行使與上述縣市政府相似的職權。鄉鎮縣轄市公所也為首長制,設鄉鎮縣轄市長1人,由選民選舉産生。負責綜理鄉鎮市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為了協助鄉鎮市長辦理鄉鎮市自治事項與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在鄉鎮市長之下,除設置有秘書(鄉鎮設置)或主任秘書(縣轄市設置)外,還設有各課室及職員。不過由於各鄉鎮口多少不一,所以各鄉鎮公所的組成單位,也不盡相同。鄉鎮市公所也設有鄉鎮市務會議,以處理政務。

     (二) 鄉鎮市民代表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為鄉鎮市公所的立法機關,具有和縣市議會基本相似的職權。鄉鎮市民代表會由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組成。各鄉鎮市民代表由各鄉鎮市居民選舉産生。在機構設置上,鄉鎮市民代表會有主席、副主席、秘書和審查小組。主席、副主席由鄉鎮市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産生。代表會主席除召集會議,于會議時擔任主席外,對外並代表代表會。同時綜理會務。為處理日常事務,代表會並設有秘書1人,組員1至5人,均由主席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縣政府轉報"省政府"依法任用。秘書承主席之命,除處理日常事務外,還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依照法規,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期間,得根據業務性質設2至3個審查小組,分別審查議案,每一審查小組設召集人1人。

    鄉鎮市民代表會與鄉鎮市公所之間的關係同縣市議會與縣市政府間關係基本相同。鄉鎮市自治的監督機關是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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