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方選舉的歷史情況

    台灣當局在調整地方行政區劃以及推行地方自治後,開始進行地方行政首長的選舉和建立各級地方"民意機構"。從1950年6月7日"行政院"通過"台灣省選舉法規"後開始,同年7月開始選舉各縣、市議員,10月選舉第一屆縣、市長。鄉長、區長、鎮長、村長、里長等亦同時由民眾選舉。

    全台灣省各地參加第一屆縣市長選舉的選民約為349.48萬人,實際參加投票的人數為275.9萬人,經過多次投票,終於在90名競選者中選出16位縣長和5位市長。全省第一屆縣市選舉共産生議員814人,分別組成縣市議會。縣市議員最初每屆任期2年,自第三屆(1954)起改為3年,自第六屆(1964)起改為4年。縣、市長最初每屆任期3年,自第四屆(1960)起改為4年。歷屆縣、市長、"省議員"以及各縣、市議員,台灣籍每人平均佔90%以上,常常達到95%以上,這種比例,説明台灣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目的是為了籠絡地方人心,穩固統治基礎。

    但即使是出於上述目的,該時期的地方選舉也是很不徹底的。自1959年起,台灣當局以"非自治法人"為由將台北、高雄、基隆、台中、台南等5個市的區長以下官史從民選改為官派。後來新竹和嘉義升格為省轄市,也同樣對待。這樣做的目的在於,使民選的市長只能儘量與當局合作,稍有異議,就馬上會面臨上下夾擊的困境,從而在實質上削弱地方自治基礎。另一方面,國民黨還通過各種手段,儘量限制民選官吏和議員的職權並保證國民黨提名人士當選。比如"政府"包辦選舉事務。從1950年地方選舉開始每屆選舉的工作人員均由"政府"指定,包括投開票場所的設置、投開票場所管理員的遴選,候選人資格審查,選舉結果核定,選舉重要案件的處理等均由"政府"控制,事實上也就是處於國民黨控制之下,而且地方選舉中作假舞弊、醜聞迭出,時至今日,這些"小花絮"還大量存在於台灣地方選舉之中。儘管地方選舉中存在上述舞弊,但它仍是國民黨敗退台灣後所實行的有積極意義的政治措施之一。因為地方人民畢竟有了自己挑選基層領導人的機會。縣市長要想在競選中獲勝,也不得不著力提高本人的道德修養,展現個人的從政業績;國民黨的地方黨部要確保黨的候選人當選,也必須去研究選民的願望和利益所在,並在政策上滿足選民的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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