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在監控下將可直接赴祖國大陸投資  

    台灣當局“行政院”日前已核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刪除“須經由第三地”字眼,即允許臺商在當局監控下直接赴祖國大陸投資。

    另外,對於仍選擇間接投資者,島內當局財政部門將要求其財務必須透明化,以便監控資金流向。

    未來臺商可自由選擇採直接或間接方式赴大陸投資,但諸如晶圓廠或重大投資案等特殊項目必須強制採取直接投資,以監控其資金流向。

    據悉,上述規定預定明天由臺當局“經濟部”的“投審會”公告,8月2日生效。

    中新網2002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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