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和統治確立時期(1949.12-1952.10)

    蔣介石是在“徹底失敗而絕望”的心情中迎接1950年的到來的。

    原來尚能保持相對穩定的經濟, 由於200多萬軍民突然涌進,立趨惡化。 物資短缺,通貨膨脹,生産失調; 軍事上,雖沿海加建碉堡和防禦工程,並夜以繼日,不眠不休,但誰也不能保證能堅持多久?蔣介石面對這種情況,國民黨的活動重心,是採取一切措施和手段,克服其大陸失敗而帶來的嚴重危機和困境,以穩定台灣社會,安身立命。主要有大三措施:

    (一)國民黨的“改造運動”

    蔣介石到台灣後,在檢討其在大陸失敗原因時認為,不在於軍隊的實力, 而在於國民黨 “組織渙散”、“精神墮落”和“氣節的喪失”。 為了重新控制國民黨, 蔣介石于1949年7月就提出了整頓國民黨方案;1950年8月,成立了由陳誠、蔣經國等 16人組成的“中央改造委員會”, 取代原有的“中央執行委員會”,開始對國民黨進行“改造”。

    這場“改造運動” 自1950年8月起,至1952年10月“七全”(國民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止,歷時兩年有餘。經過此次“改造”,國民黨取得了以下效果: 1.清除了政治上的異已勢力,強化了蔣介石父子對國民黨的控制,鞏固了蔣介石的獨裁權力。經過此次“改造”,國民黨原有的CC係、孔宋係、政學系以及其他派系大部分頭面人物,均被擠出決策圈。 2.為蔣介石傳子鋪平了道路。傳位於子,是蔣介石的既定方針。到臺後,面對孤立無援的境地,愈感有傳子以繼蔣家基業的需要,加緊了對蔣經國的培養。蔣介石先安排其為“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主任秘書,取代了毛人觀掌管的特務系統;後又讓其出任“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把手伸向軍隊。“七全”後,蔣經國又被選為中央委員和常務委員,從此進入國民黨決策圈,為日後 “接班” 奠定了基礎。 3.整頓各級黨務組織,加強控制力。在“改造”運動中,國民黨從中央到地方基層小組層層進行整頓,重建了各級黨部和組織系統,加強了蔣介石對國民黨組織系統的控制力。

    總之,通過“改造”,使國民黨各級組織的混亂狀況有所改變,國民黨內部的派系鬥爭有所緩和,蔣介石的集權統治大為加強,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穩住了其統治的陳腳。

    (二)建立戒嚴體制,強化對台灣人民的專制獨裁統治

    1949年5月20日, 國民黨在其全面潰敗前夕,為加強對臺控制,通過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頒布“戒嚴令”,宣佈台灣地區處於“戰時動員狀態”,在全省實施戒嚴。國民黨逃臺後,又相繼制定和頒布了與“戒嚴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國家總動員法” 等有關的一系列法規、 條令, 實行軍事戒嚴和高度集權相結合的專制獨裁統治。 在“戒嚴令”頒佈下, 首先,封閉全省,限制出入境, 實行“非常時期”的軍事管制;其次,嚴禁黨外人士組黨,如有發現立即取締;第三,嚴禁各類政治活動。根據“戒嚴令”等規定,國民黨當局在台灣嚴禁罷工、罷課、罷市、遊行、請願、集會等有組織活動,並對廣播、新聞、出版實行嚴格的管制和檢查制度。

    (三)實行“土地改革”政策

    台灣農村的土地問題一直十分尖銳,全島耕地的77.6% 掌握在國民黨當局和地主手中,而98.3%的農戶僅佔有22.4% 的土地,而其中半數是無地的佃家和雇農。

    從1949年開始, 國民黨當局在台灣實行土地改革, 到1953年基本告一段落,期間經歷了“三七五減租”,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過租地全年正産物的37.5%。 陳誠在實施“三七五減租”時,還規定,在計算某地耕地的全年總産量,只以1948年的産量為標準,如遇災荒歉收,還可申請減免地租;如果豐産,則仍按1948年産量的37.5%交租。 因此,三七五地租表面上是比例地租,實際上是定量地租。這種地租大大減輕了佃戶的負擔,提高了農民的生産積極性。

    “三七五減租”減輕了佃戶負擔,但與地主的租佃關係依然存在。 地主在6年租約期滿後,仍可以“自耕”名義收回土地,農民依然無田、少田。

    為解決農民無田、少田問題,於是實施“公地放領”,即把當局所有的“公地”賣給農民,使他們成為在自己土地上耕作的自耕農。其他價是放領土地的正産物全年收穫量的兩倍半,還可分10年向當局償還。“公地放領”從1951年實施,至1976年共搞過9次, 共出售13.9萬公頃土地給28.6萬戶農家, 放領面積超過台灣耕地總面積的15%,由“公地放領”所扶植的自耕農佔當時自耕農總數的40%。

    但“公地放領”並不能全面解決農民土地問題,因為佔56%的可耕地仍在地主手中。 為此,台灣當局又邁出第三步……全面實現孫中山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1953年5月以後,“耕者有其田”政策全面推行。 台灣當局把台灣土地從最肥沃到最貧瘠分為26個等級。並具體規定地主擁有土地的最高限額為中等水田 (7-12等級)3甲,即43.5畝,或中等旱田6甲,即87畝。 凡超過限額的地主所佔耕地,一律由當局出面徵購,然後再轉售給農民。地價同公地放領一樣,即相當於該地全年正産物總産量的兩倍半,而産量又以“三七五減租”時評定的1948年的産量為準。購地農民為10年向當局償還地價,還清後即為土地的主人。台灣當局也分10年向地主償還地價,具體方式是採用債務和股票相結合的方法,其中70%為土地債券, 由台灣土地銀行發放,年利率4%。 另外30%為股票,將一些原由官辦的企業轉賣給私人,這樣直接迫使地主把賣地所得轉為工業投入,到1953年底,台灣當局已徵購地主土地13.93萬多公頃, 佔全部出租耕地的56%; 被徵購土地的地主10.6萬戶,佔地主總戶數的59.3%;承領農戶計19.48萬戶,佔佃家總戶數的64。雖然“公地放領”和地主自行出售土地要延續到70年代,但從總體上看,到1953年底,以“耕者有其田”為基本內容的土地改革,已大體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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