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和召開和“萬年國代”

    

    “憲法”規定, “國民大會” 代表任期6年, 第一屆“國大”第一次會議于1948年3月5日舉行。但自國民黨敗退台灣後, 去臺“國代”僅1080人,佔“國代”總數的36%,因人數不足半數無法召開第二屆“國大”。台灣當局於是採取以下辦法予以彌補。

    第一是 “釋憲”或“修憲”, 即重新解釋和修改“憲法”,使代表達到“合法”人數, 以行使職權。 具體做法是:(1) “憲法”第28條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每6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大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1953年蔣介石利用其“總統”的權力,要“大法官”重新解釋“至次屆之含義”。 “大法官”重新解釋、 修改“憲法”為“在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未能依法辦理選舉、集會以前,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自應適用該項條款之規定,俟將來形勢許可,再行辦理改選”。這樣,在第二屆“國代”未選出以前,第一屆“國代”可以無限制的連任下去。難怪人們稱“一屆國代”為“萬年國代”。 (2)重新修訂出席大會代表名額。台灣當局于1953年改原“非有代表半數之出席, 不得開議”, 改為“非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3)重新解釋“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含義。 1960年2月月,大法官會議又將“國民大會總額”解釋為“在當前情形應依法選出而能召集之國民大會代表人數為計算標準。”

    第二,召回“增額國代”名額。 首先, 召回港澳“代表”。在“國大一屆二次會議”召開前,台灣當局從港澳召回314人為“國代”,同時又遞補“代表候選人”230人,總計達1624人, 勉強超過“一屆國大”原代表數之半數。 其次,增加“國代”名額。這種辦法是在原來“法定”代表名額外, 按一定比例增加台灣地區和海外僑民的 “代表”名額。1969年12月增補“國代”15人,1980年增補選“代表”76人, 1986年12月選出“增額代表”84人。 這樣至1990年“國民大會代表”達752人。

    台灣當局採取了以上這些措施使第一屆“國民大會”得以維持下去, 先後於1954年5月、1960年3月、1966年3月、1972年3月、1978年3月、1984年3月、1990年3月召開了“國民大會” 第一屆第二次會議至第八次會議。 各次會議主要內容是選舉 “總統”和“副總統”, 制定或修改“臨時條款”。與此同時,台灣當局又採取種咱措施強迫年老的資深“國代”退出“國會”。 1989年1月,台灣“立法院”不顧年老“代表”的強烈反對,強行通過了“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強迫他們退出政治舞臺。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