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的地位與職權

    

    台灣當局設立“五院”,分別行使“五權”。五權都屬於“治權”,互相獨立,同處於平等地位。行政為五權之一。台灣的“中央政府”設立“行政院”。“憲法”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根據“憲法”規定,“行政院”享有: (1)決策權。有權制訂施政方針與重要政策,並具體予以推行; (2)副署權。即“總統”公佈之法令,及有關成員的任免令,須經過“行政院” 有關首長副署; (3)提案權。 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簽約”等權; (4)復議權。即對“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預算案及要求“行政院”改變重要政策的決議,在徵得“總統”的認可後可移請 “立法院”復議; (5)緊急處分權。 即“總統”要求採取緊急處分,需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6)解散議會權。 1997年“修憲”後,“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在“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10天不辭職時,可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在“行政院”上述六種職權中,決策權和副署權為專有,提案權絕絕大部分享有,復議權和緊急處分權、“立法院”解散權,與“總統”分享。可見,“憲法”賦予“行政院”有較大的決策權和對總統的相對制約權。

    但是,與“憲法”差不多同時實施之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頒行,使“總統”的權力急劇膨脹,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總統”緊急處分權的擴張;二是“總統”行政控制權的增加。因此,在“戡亂時期”體制下,在蔣氏父子統治時期的台灣當局“總統”與“行政院”的關係是“總統府”統“行政院”,即“府”統“院”。但是隨著1980年下半年“戒嚴令”的廢止,“臨時條款”的終止,以及“國安會”的作用的削弱,“行政院”的職權也有恢復,特別是郝柏村任職以來,利用他軍事強人的地位,使“行政院”的地位提高不少。總之,隨著“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終止,“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關係是以“府統院”還是“院前府後”,不僅是政權派系之間的鬥爭,而且也關係著黨的權力之爭。“主流派”和“非主流派”之間的矛盾從側面反映了“府院”之間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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