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的組成及其運作

    

    據“憲法”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大法官”若干人, 均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修憲”後,改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各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並由“司法院院長”擔任主席,提出方案解決。“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院長”任期6年。

    擔任“大法官”其資歷學歷經歷均應有崇高的威望和成就,要求頗高,如擔任“大法官”的資格有下列五項之一者:(1)曾任“最高法院”推事10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2)曾任“立法委員”9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3)曾任大學法律系主要科目教授10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4)曾任國際滶法官或公法學或比較法學的權威著作者; (5)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擔任法官也規定須有下列資格之一;第一,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第二,曾在“教育部”認可的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兩年以上並著有講義,經審查合格者。

    “大法官”任期每屆為9年,“大法官”出缺時, 其繼任人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法官終身任職,除非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經禁治産宣告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衰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否則不能免職。停職、轉任或減俸,也得依據“法律”。根據1997年“國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 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自2003年起實施。“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併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 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4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8年。

    “司法院”原則每月舉行1次“司法院會議”。 出席會議的人員, 包括“司法院”“院長”、 “副院長”,值月“大法官”及“院長”視儀案性質商請出席的“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此外,“司法院”各廳廳長、處長及“院長”指定的本院和院屬各機關人員,得到席會議,“司法院會議”,由“院長”任主席,議決下列事項:(1)本院及所屬機關的重要工作報告;(2)關於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 (3)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4)關於本院發佈的重要規則章程事項;(5)“院長”或出席人員認為應提出會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由“大法院”組織召開的“大法官會議”每兩周舉行1 次,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其“法律命令”的職權。“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院長”任主席,除“大法官”為當然代表參加外,還邀秘書長列席會議。“大法官會議”接受申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3人審查:應予解釋的案件應提會議討論。 “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 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的出席並有出席人四分之三的同意方得“大法官” 總額過半的出席, 並有出席人過半數的同意,方得通過,可否同數時主席有決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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